晋食药监办稽〔2015〕23号 关于开展风湿关节炎片和跌打丸等 产品执法检验的通知

06.03.2015  11:18

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食品药品检验所:
  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风湿关节炎片盒跌打丸产品执法抽验的通知》(食药监办稽〔2015〕30号)要求,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组织对部分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进行了质量抽验,发现风湿关节炎片和跌打丸存在比较突出的问题。为严厉打击中药掺杂掺假行为,针对乳香、没药掺入松香以及红花、血竭用染料染色的违法行为,请你局组织开展风湿关节炎片、跌打丸相关产品执法抽验。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市局要高度重视中药掺杂掺假问题,根据辖区实际情况,组织开展执法抽验,重点对药品生产企业的风湿关节炎片、跌打丸及其投料所用的乳香、没药、红花、血竭进行抽验。
  对涉及品种的药品生产企业的效期内跌打丸、风湿关节炎片进行全部抽验,所抽产品可在成品库或留样室进行抽样,抽样量为90克(签封成三个包装)。对生产企业的执法抽验覆盖率应达到100%,生产企业未生产上述产品的要提供相关书面说明材料(生产企业名单见附件1)。各市局于2015年3月10日前完成抽样工作。
  二、省食品药品检验所及各市食品药品检验机构承担执法抽验的检验任务,依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药品检验补充检验方法和检验项目批准件》(批准件编号:2014002、2014005、2014007)进行检验。各市局所抽样品送本辖区内药品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大同、长治市局所抽样品送省食品药品检验所进行检验。对检验中所需对照品、标准品可与省食品药品检验所联系配制。省、市食品药品检验机构于2015年3月25日前完成检验工作并按附表2上报检验数据,对发现检验不合格的要立即上报省局。
  三、对执法抽验中发现的违法产品,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严格控制产品流向;对发现的掺杂掺假等违法行为,应依法严厉查处。针对执法抽验中发现的生产管理方面的问题,要适时开展治理整顿工作。如有重大事项,应及时上报。
  四、要强化溯源理念,发现使用不合格原料的,要对原料来源进行追溯,直到查清违法源头;涉及其他辖区的,应及时向相关食品药品监督部门通报或请求协查;发现犯罪线索的,应及时移送公安机关。
  请各市局和省食品药品检验所于2015年3月13日前将治理整顿及抽验工作的阶段性情况报省局;于3月27日前将治理整顿和所有检验结果汇总后报省局。
  联  系  人:张雪航、赵永昌
  电话(传真):0351-7233171
  电 子 邮 箱: [email protected][email protected]
                  山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15年3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