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汾市气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防雷安全管理的通告
各防雷装置使用单位(企业)、防雷技术服务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临汾市防雷安全管理,规范防雷技术服务,消除防雷安全隐患,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公共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防雷减灾管理办法》《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 按照《国务院关于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的决定》(国发〔2016〕39号)的要求,“油库、气库、弹药库、化学品仓库、烟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雷电易发区内的矿区、旅游景点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单独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场所,以及雷电风险高且没有防雷标准规范、需要进行特殊论证的大型项目,由气象部门负责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许可。”如有上述场所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防雷装置必须经过气象主管机构的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防雷装置设计未经审核同意的,不得交付施工。防雷装置竣工未经验收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二、 依照《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投入使用后的防雷装置实行定期检测制度。防雷装置应当每年检测一次,对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场所的防雷装置应当每半年检测一次。各防雷装置使用单位(企业)在本年度检测报告有效期到期前,应委托符合相应检测资质等级的防雷检测机构完成防雷装置检测工作。
三、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等级分为甲、乙两级。甲级资质单位可以从事《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第一类、第二类、第三类建(构)筑物的防雷装置检测。乙级资质单位可以从事《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第三类建(构)筑物的防雷装置的检测。各防雷技术检测机构要规范服务行为,严格按照《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的规定,在资质等级范围内开展防雷技术服务,禁止违法转包分包。
四、对部分防雷装置使用单位(企业)存在的应当安装防雷装置拒不安装,有防雷装置不开展年度检测或检测不合格,违反《防雷检测资质管理办法》由无资质机构检测或由不符合检测资质等级要求的机构进行检测;防雷技术服务单位违反规定开展防雷技术服务的要认真开展整改,对在整改期限内拒不整改的我局将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并追究相关责任。
特此公告。
临汾市气象局
2017年8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