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加强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 监管工作的通知 晋食药监办餐〔2017〕54号

15.03.2017  19:38

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贯彻《食品安全法》及国家总局《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国家总局令第27号)要求,进一步规范网络餐饮服务经营行为,强化落实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和餐饮服务经营者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全面加强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现就进一步加强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工作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专项部署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工作
  网络餐饮服务作为新兴业态,在推动传统餐饮业提升发展空间,改变百姓餐饮消费模式,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同时,无证经营、粗制滥造、信息不实、假冒伪劣等违法经营现象时有发生,已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按照“四个最严”的总要求,从提高餐饮业质量安全水平和维护群众切身利益的高度,把加强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作为日常监管工作的重要内容,建立制度规范,创新监管方式,采取有效措施,加强监督管理,及时消除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隐患。
  二、深入排查,全面掌握网络餐饮服务详细情况
  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对辖区内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机构分布、基本信息、落实责任等情况及线上餐饮服务经营者具体体量、主体责任落实、经营合规性等情况,开展拉网式摸底排查。要逐步建立健全网络餐饮服务经营者监管档案,及时发现和解决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存在的问题及隐患,严防、严管、严控食品安全风险,保证广大人民群众吃得放心、安心。
  三、明确义务,强化落实第三方平台和餐饮服务经营者主体责任
  监督落实网络平台登记备案、具备技术条件、建立食品安全相关制度、审查登记、建立档案、记录保存交易信息、经营行为及信息检查、严重违法行为停止服务等责任。强化落实入网餐饮服务经营者取得许可、合规经营、信息公示、贮存运输等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规范网络平台服务行为和线上餐饮经营者食品加工操作行为,确保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
  四、加强监管,严厉查处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违法违规行为
  要以学校周边、商务集中区、大型社区等人员密集场所为重点区域,严厉查处六种行为。一是无证经营行为,即网络餐饮服务经营者未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或未按照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主体业态、经营项目从事经营活动的。二是网络平台不登记备案行为,即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分支机构(代理单位)和自建网站经营者未在规定时限内履行备案登记义务,不能及时向监管部门提供入网经营者相关信息的。三是线上线下不一致行为,即未在网络经营活动主页面如实公示食品安全许可信息,店名和地址与实际不符的。四是网络平台不履责行为,即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未对入网经营者履行审查职责的。五是餐饮经营者不合规行为,即网络餐饮服务经营者未按规定实施经营过程控制要求,加工环境不卫生、操作不规范、人员健康管理不到位、食品安全制度不落实的。六是食品相关产品不符合要求行为,即配送食品的容器、餐具和包装材料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食品安全隐患和问题,要责令其立即整改,并依法立案查处,对涉嫌犯罪的,一律移送公安机关。
  五、宣传教育,努力营造良好社会共治氛围
  要加大对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宣传和引导,积极宣传网络食品安全科普知识、法律法规知识等,引导网络第三方平台和网络餐服务经营者增强食品安全风险意识和诚信自律意识,切实规范网络食品经营行为。提醒消费者科学、理性消费,增强消费者自我保护能力和安全消费意识。要畅通投诉举报渠道,督促网络平台在网站醒目位置公布投诉举报电话,有效保障消费者权益。鼓励网络餐饮服务经营者实施“明厨亮灶”,将其加工过程进行实时播出展示。鼓励第三方平台建立消费预赔金制度,投保食品安全责任险。加强与媒体沟通,及时发布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动态信息,积极回应消费者关注,全力营造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良好氛围。
          山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17年3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