忻州市国土资源局办公室关于印发采矿权到期提示告知制度的通知
忻州市国土资源局办公室关于印发采矿权到期提示告知制度的通知 日期:2015-05-28 15:25:00 来源: 互联网 作者: 办公室 点击:9 |
忻国土资办发〔2015〕44号 各县(市)国土资源局、忻府分局: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采矿权登记管理,市局制定了《采矿权到期提示告知制度》,现予印发,请严格执行。
附件:采矿权到期提示告知制度
忻州市国土资源局办公室 2015年5月26日
忻州市国土资源局办公室 2015年5月26日印发 共印6份 采矿权到期提示告知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采矿权登记管理,保障采矿权人合法权益,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采矿权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14号)有关规定,现制定采矿权到期提示告知制度。 第一条 提示告知事项。包括采矿权到期延续、变更,以及划定矿区范围的保留期届满等。 第二条 提示告知机关。各级颁发采矿许可证的采矿权由负责采矿权年度报告检查的县级国土资源局负责提醒告知,县级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网上提示。 第三条 提示告知内容。采矿许可证、划定矿区范围预留期到期时间,申请延续登记、时间和未按时申请延续登记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第四条 提示告知方式。采矿许可证剩余有效期不足一年且符合采矿权延续登记条件的,由负责采矿权年度报告检查的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根据每个矿山企业的实际情况,提醒告知采矿权延续事项。采矿权许可证剩余有效期不足三个月的,县级登记机关应在本级或上级机关的门户网站上滚动提示采矿权延续事项。 提示告知机关在每月初10日内电话提示告知采矿权相关权益剩余有效期不足三个月的采矿权人,并用专门记录本记录电话提醒告知情况,同时将相关名录及提醒告知事项公布在县国土局网站,滚动提醒告知直至采矿权相关权益有效期届满。因采矿权人方面的原因导致电话无法提醒告知的,通过局网站公布相关信息视为已告知提醒。 第五条 采矿权人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无法完成延续要件准备的,应提前向登记管理机关书面说明原因,登记管理机关可以在原采矿许可证上加注有效期顺延三个月。 采矿权人逾期不办理延续登记手续的,采矿许可证自行废止。 第六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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