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教育厅关于转发《教育部关于加强师范生教育实践的意见》的通知

17.05.2016  00:25

晋教师[2016]7号

各市、县(市、区)教育局,各有关高等学校,厅直有关单位:

  为增强师范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全面提升教师培养质量,教育部印发了《关于加强师范生教育实践和意见》(教师〔2016〕2号,以下简称《意见》),现转发给你们,并提出我省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举办教师教育的院校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意见》精神,明确教育实践的目标任务,研究制订具体实施方案,切实将教育实践贯穿于教师培养全过程。要按照《意见》精神,积极构建全方位的教育实践内容体系,丰富创新教育实践形式,组织开展规范化的教育实习,全面推行教育实践“双导师制”,完善多方参与的教育实践考核评价体系,促进师范生学科理论学习与教育实践的深度融合,为师范生未来从事中小学教育教学工作和持续的专业发展奠定坚实基础。
  二、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树立协同育人理念,主动参与和承担师范生教育实践工作任务,支持有关高校在本地建立综合性教育实践基地。有关高等院校要建立完善相关激励机制和经费保障机制,主动作为,确保师范生教育实践各项要求全面落实。中小学(含幼儿园、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要积极承担师范生教育实践基地校任务。要通过努力,推动形成地方政府、举办教师教育的院校和中小学三方联合培养教师的新机制,推动建立各方在师范生教育实践、教师培训、教育教学研究、基地学校发展等方面合作共赢的长效机制。
  三、请各举办教师教育的院校于5月31日前将2016届师范生实习情况报告(包括实习方案、学习内容、实习经费、指导方式及成绩考核等)纸质件(加盖公章)及电子版报送至省教育厅教师工作处。
  联系人:李坤     电话:0351-7676630
  邮箱:[email protected]
  附件:教育部关于加强师范生教育实践的意见(请从教育部网站下载)   山西省教育厅   2016年5月9日    附件列表:    1、附件:教师[2016]2号教育部关于加强师范生教育实践的意见.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