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出台《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健全重大行政决策机制的意见》
政府的重大行政决策,要向公众征求意见。特别是与群众利益相关的住房、社保、医疗等事项,要探索引入第三方机构进行公众意愿调查。8月3日省政府出台的《 山西 省人民政府关于健全重大行政决策机制的意见》作出这一规定。
意见所称的重大行政决策是指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照法定职权,对关系本行政区域内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社会涉及面广、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作出的决定。
重大事项的范围包括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安排重大财政资金;确定一定规模以上的公共投资项目,配置重要公共资源;制定重大改革创新政策和措施;制定开发利用土地、矿藏等重要自然资源的重大措施;制定或者调整重要的行政收费标准以及实行政府定价的重要公用事业、公益性服务价格;制定劳动就业、社会保障以及医疗卫生、教育、文化体育、公共交通、物价、住房、旧城区改造等涉及社会分配调节、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大政策和措施;制定或调整涉及社会稳定、公共安全等方面的重大政策和措施;其他具有全局性、长远性影响,或者与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
意见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需要公众参与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媒体等渠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根据需要可采取座谈会、听证会、问卷调查、实地走访等方式,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专家学者以及社会公众的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一般不少于15日。
对涉及住房、教育、物价、医疗卫生、社会保障、劳动就业、公用事业、公共交通、环境保护等决策事项,要探索引入有关社会组织、专业机构等开展第三方公众意愿调查,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及时、准确发布有关信息,通过媒体对意见集中的有关问题进行解释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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