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脉良性互动 共建沟通平台:省高院组织法官、律师座谈摘要
29.07.2015 17:40
本文来源: 法院
编者按:法官是正义的最后守护神,是正义事业的最终裁判者,具有权威性、重大性和导向性;同样,律师是一种神圣的职业,承担着维护人权、实现社会正义的职责。法官和律师虽然身份不同、职责不同,但同属法律职业,同受法律教育,同操法律语言,同循法律思维,共同支撑着依法治国的司法大厦,二者都直接面对着亟待解决纠纷的当事人和亟须修正的社会关系。
法官与律师必须在办案上相互尊重、相互信任、相互支持、相互维护,才能优化从业环境,建立起一种健康、透明、规范、有序的良性互动关系,共同维护和提升法律职业尊荣。基于此,7月23日,省高院组织三级法院法官与律师就“构建法官与律师良性互动机制,推进法治山西建设”主题进行有益探讨。本报特摘发部分法官与律师代表的精彩观点,以供广大法官、律师、法律工作者及社会思考。
律师——
李满胜(省司法厅巡视员、省律师行业党委书记):
长期以来,我们的法官和律师配合还是不错的,但是也有一些问题有待解决。一类是在法律实施中,法官与律师的互动应该有一个平台,建立一种机制加以解决。我们在这个会上提出一些问题,会后我们司法系统、律师协会解决配合,把我省这个互动平台建立起来。这是我省贯彻司法体制改革的举措,也是为推动我省法治建设作出的贡献。以前,我们和法官在共同司法中配合是很不错的,今天的会议是要在原有的基础上向更高一步发展。一些具体问题不是共性的,有些问题也不是能一蹴而就的。只要建立起这样一个相互沟通的机制,列出问题清单,一些问题就能通过这个平台逐步研究解决。
郭强(省司法厅律师管理处处长):
律师应当深切领会法官职业中的责任、压力、苦衷、难处。作为律师就应当严守法庭纪律、维护法官的权威,尊重法官依法作出的裁判,工作当中应该及时领取讼诉文书,提交的证据目录应当全面准确,提交的辩护词、代理词及时规范,通过具体细节确实尊重法官的劳动。要理性对待、积极疏导当事人的诉求,坚决反对当事人的无理取闹。同时加强各自的队伍建设。
韩光(省律师协会秘书长):
构建法官与律师的良性互动机制,要打破两个壁垒。一是思想观念上的壁垒,法官看待律师要丢掉傲慢与偏见,律师看待法官要消除对立与死磕,双方要在树立和培养“法律职业共同体”的理念、认知上形成共识;二是实践当中对律师履行职务的限制壁垒,如对需进入法院参加庭审、阅卷等工作的律师实行安检急需改进。
牛振宇(省律师行业党委副书记、律师协会副秘书长):
落实从律师队伍中遴选法官制度,建议我省法院可积极借鉴其他省市的先进经验,把优秀的律师人才遴选到法官队伍中,进一步增强法官队伍的活力。建立两个平台,加强法官与律师的沟通:一是从管理角度上,建立法官和律师联系会议制度,每年召开两次联席会议,如果确实需要,可随时召开。在联系会议上,法官对在审判工作中发现的律师队伍存在的问题,可以直接向司法行政部门或律师协会反映;律师在执业过程中发现法官或者法院存在的一些问题,可及时在联席会议上反馈给法院,法院及时督促法官改进工作方法,提高工作水平等。二是建立业务交流平台。法院的各庭室与律师协会的各专业委员会互相对接,建立定期或不定期业务交流研讨制度,共同提高双方的业务素质。
余浩(省律师行业纪委书记、律师协会副秘书长):
在日常工作中,常常遇到律师对法院或法官有什么建议或意见不知道向哪里反映,法官对律师有什么建议或意见也一样不知道向哪些部门反馈,所以,建议我省法院与律师管理部门尽快建立一种机制,建立一个有专人负责的沟通平台,专门、快捷地负责法官与律师的日常协调工作,避免把大量时间、精力耗在文书往来、请示汇报上,给当事人造成很大不便。
刘正(省律师协会副会长、锋卫律师事务所主任):
法官和律师的关系是法治生态中的种群关系,既属于独立的子系统,又共属于同一个大系统。律师与法官之间的平衡,是整个法治生态系统稳定平衡的必要条件,一个系统遭到破坏,另一个系统就必然失衡,自然不能幸免。因此,律师和法官之间必然是一荣俱荣、一损俱损的。打造平衡的法治生态重要的是从内外部整体推进,而内部种群的主动与先行又是极其必要的。律师和法官共同构筑良好的互动机制,是打造平衡法治生态的重要支点和切入点。
任国庆(省律师协会常务理事、晋阳律师事务所主任):
法官与律师开庭前和开庭后互动要有互动的场所,这个地方就设在法院,如四川高院设立了法官律师谈话室。要把制度体现在细微处,判决以后,法官一定要解释为什么这么判,判决书简单几句话阐述理由不够,这是对律师工作的不尊重。当事人判断是以自己的诉求为标准,不是以法律为标准,所以有律师的参与很必要。安检、休息室等细微的地方都能体现制度保障,法官与律师的尊重表现在相互的言语尊重。
杨力(省律师协会理事、黄河律师事务所党支部书记):
要建立专门机构来落实互动机制;法官协会和律师协会要有相互接待的一个办事部门,要有规则来落实互动机制;机构怎么操作要有个规则,建议法院与律协共同起草一个法官与律师互动机制的行为规范:要有落实规则的方法,可以通过传统的方式加上互联网方式,比如“一卡通”方式。建议提高法律文书送达的时效性,针对律师的代理词,建议法官在裁判文书中要有充分、具体的说理与释明。
薛晓蔚(仁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在法庭上,律师要把话说清楚,简明扼要讲清楚对事实的看法,法官应该从基本的职业道德角度,听律师把话讲完。法官的裁决首先在当事人的争议范围之内作出,不能离开当事人的焦点。从法官与律师的两者互动讲,可以出台一个规定,要求在民事判决里,把代理人的基本观点加进去。让法官与律师的互动更多地体现在判决文书里。建议由省高院、省司法厅共同制定一个围绕法庭庭审时法官与律师良性互动的规范性文件,并建立法官与律师的统一的培训制度和法官与律师相互评价机制。
任显斌(晋商律师事务所主任):
法院系统加强信息化在诉讼环节的应用,是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上海高院在诉讼案件中,充分利用互联网技术,一方面简化和方便了律师办理案件;另一方面也加强了法院办理案件的工作效率。我省迎泽法院实施的远程法庭建设,在刑事诉讼案件中,可以在被告人的羁押场所进行开庭审理,一方面律师减少了异地之间的往返之苦,另一方面法院审理案件实现了简化、高效,保障了案件审理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安全隐患。吉林高院电子法院建设走在了全国的前列,他们通过网络系统,实现了网上律师身份认证,实现了网上案件受理立案、缴费、送达,实现了网上举证、证据交换、证据质证以及网上电子卷宗查阅等,几乎覆盖了诉讼活动的全流程。通过网上办理诉讼案件的大部分程序,节省了当事人、律师的时间,不仅节约了诉讼成本,更提升了法院工作的公正性和透明度,给律师与法官之间充分就案件进行法律层面的沟通交流创造了条件。建议我省法院也能尽早进入“互联网+”的时代,建设和完善诉讼案件互联网平台,利用互联网完成诉讼程序的大多数环节,简化和便捷律师办理案件。即使不能一蹴而就,也可以在个别环节,如阅卷、举证质证、递交文件等方面先行先试;或者选择有条件的法院进行试点、推广,逐步在全省实现互联网下的诉讼案件办理流程和方法。
王三忠(晋言律师事务所主任):
法官与律师应在各自实践中同守一条法律底线,共担同一份社会责任。建议省高院、司法厅、检察院、公安厅通过在官网设置“司法反馈邮箱”,四家资源共享。在这个信息平台上,律师可以对各部门工作人员提出建议,构建良好的沟通交流渠道。各单位可以认真核查律师反映的情况,严肃查处侵害律师合法执业权利的行为,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反馈。省司法厅也可以及时获取律师违法违纪行为的反映和举报。对一些老大难案件,可由愿意参加的公益律师分为两组,分别为双方当事人会诊、研究解决办法,共同化解社会矛盾。
法官——
翟瑞卿(省高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法官要学习邹碧华先进事迹,对当事人和律师要有尊重的心态和姿态。法官应当充分听取律师的意见和建议,充分理解律师作为一方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就案件事实所作的细致调查、证据的充分收集、法律司法解释的认真思索和刻苦钻研,不仅要在法庭上充分听取律师的阐述和意见,还应当认真阅读律师的代理词,深刻理解其观点见解、思路脉络、法律论理,切实做到兼听则明、公正裁判。在审监工作中遇到老上访户,要把老上访户当客人看,耐心做工作,增强信任和理解,促进矛盾的化解。
白永旺(省高院刑三庭庭长):借鉴西方国家的做法和经验,设计一种制度使法官和律师之间既互相监督、又互相支持,合理规范两者之间关系。这些制度主要体现民主原则、制约原则、公开透明原则、程序实体相结合的原则。在立法层面,要进一步破除律师和法官双向流动的制度障碍,建立健全律师人才培养选用机制,加大从律师中选拔法官的力度,打破法官与律师两个职业群体之间的藩篱,推动法律职业的相互转化和有序流动,实现不同法律职业群体的融合,从而推进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完善和发展。
门华(省法官协会副秘书长、女法官协会秘书长):尝试建立专题课题共同研究机制,为法官与律师在审判、代理案件遇到的新问题、疑难问题寻找理论支持,发挥各自的优势,力争形成一些在全省有指导性、有说服力、有理论性的成果。探索法律志愿者机制,在法院建立法律志愿者服务基地,让有热心、有能力的年轻实习律师担任法律志愿者,为来诉、来访的当事人提供指引、疏导等诉讼服务。一方面将人民法院的诉讼服务向社会公开,让实习律师亲身体验和了解人民法院的信访、接待等工作实际;另一方面也有利于解决法院法官既要办案又要做好信访接待的困境,更快更及时地化解社会矛盾。
张祥春(太原市中级法院行政庭):法官与律师都在共同的法律框架内工作,共同维护着法律的权威,推动法律的实施,在这个过程中,法官与律师要各自守好自己的底线,共同维护法律的尊严。在行政诉讼案件中,由于大部分行政机关设立了法律工作室,在诉讼中请律师参加的诉讼案件大约占30%。在实践中,律师参与行政诉讼,更利于查明案件事实,利于案件的顺利解决。所以,希望律师更多地参与行政诉讼。
梁建波(太原市迎泽区法院立案庭):在诉讼活动内,鼓励法官与律师依法、公开交往;在诉讼活动外,交往应当谨慎,尽量少交往,禁止不正当交往。借鉴美国“法庭之友”允许具备专业法律知识的律师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帮助法院了解法律的各个方面,消除法官的知识死角。同时推进从优秀律师中选拔法官的机制建设。
胡晓明(晋中市中级法院民二庭):为防止出现极少数律师在执业过程不在法律框架内行事,法院、法官要严格执行民诉法及其解释,对民事案件委托代理人资格严格把关,考虑和司法行政部门或公安部门配合,净化拓宽律师执业市场。另外,法院应积极推进公益律师进程,对无律师代理的群体性案件和特殊人士案件,协调当地司法行政部门、律师协会介绍律师进行代理。
张海斌(晋中市榆次区法院执行庭):律师要做好案件被告人的身份确认工作,避免出现生效法律文书需要以裁定形式予以补正的情况,影响当事人权益的实现;在考虑如何打好官司的同时,做好对被告方各类财产的取证调查;针对一般债权债务案件,在诉讼中做到对诉讼主体最大化的追加穷尽。倡导法官和律师以更高的标准要求自己,内在自我约束,外在相互监督。
本报记者焦占伟 实习记者曹佩整理报道 责任编辑:陈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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