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外交人员法(草案)》的说明

10.06.2014  19:02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我受国务院的委托,现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外交人员法(草案)》做说明。
    新中国成立以后,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国力的不断增强和国际地位的稳步提升,我国外交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驻外外交人员在对外交往中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与此同时,在我国驻外外交人员管理工作中,也遇到一些亟须解决的问题:一是宪法明确规定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定外交人员衔级制度,需要制定相应的法律予以落实;二是驻外外交人员的职责任务、管理制度等与国内公务员有所不同,需要在公务员法的基础上通过专门立法加以规范;三是驻外外交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不够明晰,需要通过立法予以明确;四是驻外外交人员的配偶和子女的权益需要通过立法进一步明确,以解除驻外外交人员的后顾之忧。为了规范驻外外交人员的管理,保障驻外外交人员的合法权益,建设高素质的驻外外交人员队伍,保证驻外外交机构依法履行职责,有必要制定一部全面规范驻外外交人员管理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外交人员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已经国务院第6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就草案主要内容说明如下:
    一、关于本法的适用范围
    根据我国加入的《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和《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对外交职员、领事官员、行政及技术职员的分类,以及公务员法对公务员的定义,草案将本法的适用范围明确为:在我国驻外外交机构中从事外交、领事、行政管理等工作,使用驻外行政编制,具有外交衔级的人员。
    驻外外交人员作为公务员的组成部分,原则上应当适用公务员法。但是,考虑到驻外外交人员在境外工作的特殊性,其义务权利与国内公务员有所不同,草案规定:驻外外交人员的义务、权利和管理适用本法;本法未作规定的,适用公务员法的规定。
    驻外外交机构中的武官不属于公务员的范围。草案规定:驻外外交机构武官参照本法管理,具体办法由中央军事委员会制定。
    二、关于外交衔级制度
    为了将宪法规定的外交衔级制度具体化,增强驻外外交人员的荣誉感和责任感,草案对我国的外交衔级制度做了以下具体规定:
    一是设立大使衔、公使衔、参赞衔、一等秘书衔、二等秘书衔、三等秘书衔、随员衔共七级外交衔级。
    二是明确外交衔级与外交职务、领事职务的基本对应关系。
    三是明确外交衔级的批准和授予的程序。草案规定特命全权大使、代表、副代表的大使衔,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国家主席授予;总领事的大使衔,由外交部批准、外交部部长授予;公使衔、参赞衔,由外交部或者其他派出部门批准、外交部部长授予;一等秘书衔、二等秘书衔,派遣时由派出部门批准和授予,驻外工作期间由派出部门根据驻外外交机构的意见批准和授予;三等秘书衔、随员衔,派遣时由派出部门批准和授予,驻外工作期间由驻外外交机构批准和授予。
    三、关于驻外外交人员的职责、
    条件、义务和权利驻外外交人员在境外工作有其特殊性,为了保证其更好地完成工作任务,草案对驻外外交人员的职责、条件、义务和权利做了以下规定:
    一是驻外外交人员履行代表国家,维护国家主权、安全、荣誉和利益,贯彻执行外交方针政策,发展双边和多边关系,维护中国公民和法人在国外的合法权益,报告驻在国情况和有关地区、国际形势,介绍中国的情况和内外政策等职责。
    二是驻外外交人员应当具有中国国籍,年满18周岁,拥护我国宪法,品行良好,并具备相应的知识、技能、身体、心理条件以及法定的其他条件。
    三是驻外外交人员应当履行忠于祖国和人民,维护国家荣誉和尊严,遵守法律以及驻外外交机构的纪律和规章制度,忠于职守,勤勉尽责,服从调遣,保守秘密等义务。
    四是驻外外交人员获得履行职责所需的职权和工作条件,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享受工资福利待遇,以及法定的其他权利。
    四、关于馆长负责制
    为了进一步增强驻外外交机构领导班子的合力,树立馆长的领导权威,同时发挥各内设机构和所有人员的作用,草案规定:驻外外交机构实行馆长负责制,由馆长统一领导驻外外交机构各项工作,组织、协调各内设机构开展工作。
    此外,为了加强对驻外外交机构馆长的监督管理,草案还规定,馆长向派出部门提交到任和离任的书面报告,并按期回国述职。
    五、关于驻外外交人员的
    工资福利制度为了保障驻外外交人员的合法权益,充分调动其工作积极性,草案对驻外外交人员的工资福利制度做了以下规定:
    一是实行职衔与级别相结合的驻外工资制度。
    二是国家建立驻外外交人员工资调整机制,适时调整驻外外交人员的工资和生活待遇。
    三是驻外外交人员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各种津贴、补贴。
    四是国家为驻外外交人员提供必要的医疗和安全保障。
    五是驻外外交人员享受国家规定的带薪年休假和任期假。
    六、关于驻外外交人员配偶
    子女的合法权益为了解除驻外外交人员的家庭后顾之忧,草案对驻外外交人员的配偶、子女的权益做了以下规定:
    一是驻外外交人员结婚,应当报经派出部门批准;离婚的,应当向派出部门报告。
    二是经派出部门批准,驻外外交人员的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可以随任、随居或者探亲。
    三是驻外外交人员的配偶享有相应的休假、旅费和补贴。
    四是驻外外交人员配偶属于公务员、事业单位或者国有企业工作人员以及现役军人的,原单位不得因随任将其开除、辞退或者收取补偿金等费用。
    五是国家保障驻外外交人员的未成年子女依法享有受教育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外交人员法(草案)》和以上说明是否妥当,请审议。

 

责任编辑: 沈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