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公安机关将设立侦查监督检察室

26.01.2016  21:33

      从明年1月1日起将在全省市、县两级公安机关全面设立侦查监督检察室,以此进一步加强检警沟通和协作,减少分歧,增进共识,统一执法理念和执法标准,共同提高办案质量,促进规范执法,提升执法水平。

  2015年5月,省检察院在长治和吕梁市开展在公安机关设立侦查监督检察室试点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11月在充分调研协商、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省检察院和省公安厅会签《关于在公安机关设立侦查监督检察室的意见》,决定在全省市、县两级公安机关法制部门全面设立侦查监督检察室。

   为什么在公安机关设立检察室

  开展在公安机关设立侦查监督检察室工作,是省检察院、省公安厅面对新的形势,加强协作配合、提高办案质量、规范执法行为的一项重要举措。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要健全公安、检察、法院各司其职、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体制机制;要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确保侦查、审查起诉的案件事实证据经得起法律的检验;要全面贯彻证据裁判规则,严格依法收集、固定、保存、审查、运用证据;要完善对限制人身自由司法措施和侦查手段的司法监督,健全冤假错案有效防范、及时纠正机制。这些改革措施,对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工作和公安机关的侦查取证工作都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在公安机关设立侦查监督检察室,是省检察院、省公安厅合力面对新的挑战,共同探索的一次创新。

   怎样在公安机关设立检察室

  全省市、县两级检察机关均应在同级公安机关的法制部门设立侦查监督检察室,公安机关应当积极予以协助、配合。

  检察室工作由同级检察机关指定检察官专门负责。

  公安机关应当为检察室提供必要的办公场所和办公设备,并指派专人负责与检察室的联络工作,配合检察人员开展各项工作。

  派驻检察官有什么职权

  1、派驻检察官与公安机关法制部门负责人相当的登录其办案系统查阅案件信息的权限。

  2、派驻检察官开展工作时,可以登录公安警综平台,可以查阅接处警记录及相关案卷材料,可以通过与办案人员谈话了解相关情况,公安机关应当予以配合。

  3、派驻检察官可以列席所驻公安机关警务信息例会、案件分析讨论等会议,所驻公安机关应当将例会程序、内容等相关信息提前告知派驻检察官。

   派驻检察官有什么工作

  检察人员应公安机关邀请、经分管副检察长同意或者受检察长、分管副检察长指派,可以提前介入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

  检察人员应加强与公安人员的沟通,引导公安机关做好刑事案件的捕前分流工作。

  检察室应当重视刑事立案监督和侦查活动监督工作的开展,以公安机关在执法办案过程中形成的法律文书、案件材料、处理决定等为依据。

  检察机关应当根据违法情况采取口头通知、定期提醒或发出纠正意见书、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提出检察建议等方式对侦查违法行为予以纠正。

  检察室应定期与所驻公安机关召开联席会议,通报一段时期内刑事案件规律、特点,研究制定打击、防范对策和措施,及公安机关刑事执法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分析成因,提出整改意见;共同分析研究执法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对疑难案件进行研究,统一执法思想和执法尺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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