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森林公安局森林防火器材购置中标合同
中 标 合 同
需 方:山西省森林公安局
供 方:太原伊美生态园林有限公司
供方组织的山西省森林公安局森林防火器材购置项目公开招标中中标,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设备条款
供方向需方提供 背负式灭火机
(具体品牌、数量、技术参数及质保期等见后附设备清单)
二、合同总金额:
人民币(大写): 肆拾捌万柒仟元整
(小写):¥487000
此价格为合同执行不变价,不因国家政策变化而变化。
三、货款支付
货到指定地点,验货合格后由需方负责办理货款支付手续。
四、售后服务及承诺
五、交货
1、交货日期:签定合同后一周内
2、交货地点: 森林防火物资储备库(忻州顿村)
六、交验
1、依据设备装箱单,对所有设备进行初步点验,如有不符应及时加以解决。
2、开箱检查设备外观,如有损伤或质量缺陷,及时进行解决。
3、依据合同设备清单,对设备品牌、型号、数量、技术参数、质保书等必备附件进行检查。
4、设备安装后,检查设备物理连接是否正确,经调试和运行,供需双方及集中采购机构共同确认设备正常运行后,完成设备验收。
七、需方责任
1、及时办理付款手续
2、负责提供工作场地,协助供方办理有关事宜。
3、对合同条款及价格负有保密义务。
八、供方责任
1、保证所供设备均为标书承诺设备,符合相关质量检测标准,具有该产品的出厂标准或国家鉴定证书。
2、保证设备的售后服务,严格依据投标文件及相关承诺,对设备及系统进行保修、维护等服务。
九、违约责任
1、供方所交的设备品种、型号、规格、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标准,需方有权拒收。同时,供方向需方支付合同款总额 1 %的违约金。
3、供方不能交付设备时,供方向需方偿付合同款总额 %的违约金。
4、供方逾期交付设备时,每逾 7 日供方向需方偿付合同款总额 1 ‰的滞纳金。逾期交货超过 30 天后,需方有权决定是否继续履行合同。
5、因需方错告或变更到货地点而给供方造成的损失,由需方负担。
十、不可抗力
供需双方的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履行合同时,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理由;在取得有关主管机关证明以后,允许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者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予承担违约责任。
十一、争议解决
供需双方在执行合同中发生争议,应通过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以向合同签署所在地法院提出诉讼。
十二、合同生效及其他
1、合同由供、需双方代表签章确认后,即行生效。
2、本合同一式四份,供方持一份,需方持一份,采购代理机构存档一份,财政厅备案一份。
3、合同执行过程中出现的未尽事宜,双方在不违背合同和招标文件的前提下协商解决。协商结果以“纪要”形式作为合同附件,与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十三、下列文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部分
1、招标文件
2、投标文件
3、投标人所做的其他承诺
需方(章): 供方(章):
山西省森林公安局 太原伊美生态园林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 法人代表: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地址: 地 址:太原市新建南路155号
电话: 电 话:0351-7246720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农行新南支行
账号: 账 号 :104001070015232
日期: 年 月 日 日 期:2015年 8月 24日
设备清单
序号 | 品名 | 数量 | 技术参数 | 质保期 | 备注 |
1 | 背负式风力灭火机 | 200台 | 品牌:华盛 型号:EB850 汽油机动力装置,单缸风冷二冲程发动机,此发动机为国家节能减排产品,(后附发动机节能减排证书);配与磁电机系统分离的专用独立风轮即独立风道系统,支架装置、铁皮油箱、合格证、使用说明书、装箱单、背带、工具包及工具。 安装快速启动装置减压阀 有效风力灭火距离:1.5m;距风机中心2.5m处风速:30m/s; 出风口风量:0.4m 3 /s; 点火方式:无触点式磁电机(电容放电式)点火; 启动方式:手拉启动器;发动机节能减排单缸风冷二冲程; 起动性能:8s; 化油器:泵膜式进口原装化油器 最低燃油消耗率:≤530g/kw.h 燃油:90#汽油+10#气用机油 油箱:金属材质; 重量10.8kg,配手油泵,一次加油连续工作时间37min; 标定转速下,自水平位置上、下、左、右倾斜90°均能正常工作; 耳旁噪声105dB(A); 连续运转可靠性、安全防护(不漏油、不漏电)、风机超转速、叶轮静平衡、发动机功率和标定转速、外观质量、标志与包装、使用说明书符合《GB/T10280-2008》规定。 | 3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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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标 合 同
需 方:山西省森林公安局
供 方:太原伊美生态园林有限公司
供方组织的山西省森林公安局森林防火器材购置项目公开招标中中标,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设备条款
供方向需方提供 油锯
(具体品牌、数量、技术参数及质保期等见后附设备清单)
二、合同总金额:
人民币(大写): 贰拾万元整
(小写):¥200000
此价格为合同执行不变价,不因国家政策变化而变化。
三、货款支付
货到指定地点,验货合格后由需方负责办理货款支付手续。
四、售后服务及承诺
五、交货
1、交货日期:签定合同后一周内
2、交货地点: 森林防火物资储备库(忻州顿村)
六、交验
1、依据设备装箱单,对所有设备进行初步点验,如有不符应及时加以解决。
2、开箱检查设备外观,如有损伤或质量缺陷,及时进行解决。
3、依据合同设备清单,对设备品牌、型号、数量、技术参数、质保书等必备附件进行检查。
4、设备安装后,检查设备物理连接是否正确,经调试和运行,供需双方及集中采购机构共同确认设备正常运行后,完成设备验收。
七、需方责任
1、及时办理付款手续
2、负责提供工作场地,协助供方办理有关事宜。
3、对合同条款及价格负有保密义务。
八、供方责任
1、保证所供设备均为标书承诺设备,符合相关质量检测标准,具有该产品的出厂标准或国家鉴定证书。
2、保证设备的售后服务,严格依据投标文件及相关承诺,对设备及系统进行保修、维护等服务。
九、违约责任
1、供方所交的设备品种、型号、规格、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标准,需方有权拒收。同时,供方向需方支付合同款总额 1 %的违约金。
3、供方不能交付设备时,供方向需方偿付合同款总额 %的违约金。
4、供方逾期交付设备时,每逾 7 日供方向需方偿付合同款总额 1 ‰的滞纳金。逾期交货超过 30 天后,需方有权决定是否继续履行合同。
5、因需方错告或变更到货地点而给供方造成的损失,由需方负担。
十、不可抗力
供需双方的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履行合同时,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理由;在取得有关主管机关证明以后,允许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者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予承担违约责任。
十一、争议解决
供需双方在执行合同中发生争议,应通过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以向合同签署所在地法院提出诉讼。
十二、合同生效及其他
1、合同由供、需双方代表签章确认后,即行生效。
2、本合同一式四份,供方持一份,需方持一份,采购代理机构存档一份,财政厅备案一份。
3、合同执行过程中出现的未尽事宜,双方在不违背合同和招标文件的前提下协商解决。协商结果以“纪要”形式作为合同附件,与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十三、下列文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部分
1、招标文件
2、投标文件
3、投标人所做的其他承诺
需方(章): 供方(章):
山西省森林公安局 太原伊美生态园林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 法人代表: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地址: 地 址:太原市新建南路155号
电话: 电 话:0351-7246720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农行新南支行
账号: 账 号 :104001070015232
日期: 年 月 日 日 期:2015年 8月 24日
设备清单
序号 | 品名 | 数量 | 技术参数 | 质保期 | 备注 |
1 | 油锯 | 200台 | 傲尔YD51油锯:排量:51.2CC 功率:2.8KW 燃油箱容积:0.7L 机油箱容积:0.25L 发动机:单缸风冷二冲程 导板:16寸一块+18寸一块 链条尺寸:0.325“,0.058” (每台机器除标配外再需配备5条18寸链条) 常温起动性能:5s 怠速翻转性能:水平向上、下、左、右翻转90º各位置停3s 不熄火 锯切效率:55cm²/s;锯切燃油消耗率:68g/m² 怠速性能:稳定运转5min锯链不动 主机比质量:2.6kg/kW 手拉起动器性能:拉动1000次不损坏 耳旁噪声:103dB(A),密封要求不漏气、漏油,润滑系统:带调节器自动油泵,使用燃油:93号汽油与二冲程汽油专用机油,混合比40:1,离合器接合转速、发动机最大功率、发动机最低燃油消耗率、包装与标志:符合GB/T5392规定. | 3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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