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城市公安局原局长段波严重违纪违法案件剖析

04.03.2015  11:28

   一、基本案情

  段波,男,汉族,1960年2月出生,山西沁水县人,中共党员,大专文化,1977年参加工作,先后任原临汾市(现尧都区)公安局副局长、局长,临汾市公安局副局长、常务副局长等职;捕前任运城市公安局局长、市长助理。

  经查,2002年秋,段波利用职务便利和权力影响,为×××等合伙人购买××煤矿接替井经营权提供帮助,收受贿赂2000万元,并为×××非法生产经营提供支持保护,给“9.8”襄汾溃坝事故发生埋下隐患。2005年初,段波以其女儿在北京打工需要住房为由,向×××煤矿老板×××索要一套商品房及车位,价值329万余元。2003年初,段波收受×××煤矿老板×××一辆价值78万元丰田越野车。1999年秋,段波非法占有×××公司法人×××为其垫付的9万余元购房款。2005年,段波利用职务便利和权力影响,要求辖区内的私营企业主出资5500万元为其女儿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段波在任职期间违反廉洁自律规定,从2001年至2008年逢年过节先后11次收受私营企业主礼金38万元。

  2009年11月,段波被给予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后被判处无期徒刑。

   二、段波的忏悔书摘录

  ●我走上领导岗位之后,特别是近几年,在与人的交往上,这个关键问题上,自己走入了误区,乐于与一些企业老板打交道,甚至在一些问题上成了他们的工具,这个问题的出现,使我的人生价值观发生了扭曲。

  ●今天认真反思自身出现的严重违法违纪问题,完全是由于自己在思想上淡化了一个共产党员应有的宗旨意识,放松了在新的时期对自己的人生观、价值观修养提升,放松了对自己世界观的改造。今天提笔含泪写下这份悔过书,就是要从心灵深处向党忏悔、向人民忏悔、向关心培养我的各级领导忏悔、向多年帮助支持我的战友们忏悔,向倾注心血培育我的父母忏悔。

  ●近几年以来在工作之余的实践,把自己的全部精力放在了与老板的相识与交往上,与老板们吃喝参与各种市场活动上。我要什么,只要提出来,老板们就慷慨大方的给什么;我想要干什么,老板们就尽量满足我什么。老板们为什么对我这样慷慨?社会上那么多困难群体需要帮助,老板们有钱为什么不去资助?社会上那么多公益事业需要企业家资助,老板们为什么不奉献?说白了就是我认识的老板们只给手中有权、能被他们利用的人。因此,老板们并不是看上了我这个人,而是看上了我手中的权力,公安局长职位在社会上的影响力,这是老板们结交我、讨好我的关键所在。

  ●我的家庭在现阶段全国居民平均收入水平中算高的,经济是好的,生活是比较优越的,但自己并没有满足这些,在贪欲心理的支配下,有了与老板攀富有、攀比享受、攀比消费的想法,有了给子女创造一笔财富的想法,有了给自己以后找点后路的想法。

  ●这种为子女谋取利益,攫取好处的行为结果,不仅仅是断送了自己的政治仕途,更重要的是误导了子女,使刚刚进入社会的青年人心里覆盖了一层阴影,在自己受到法律追究之后,背负了沉重的心理负担,让他们如何面对社会、如何面对家庭,这不是由于儿女的过错形成的,而是一个受党培养多年、长期担任执法机关的领导,一个有教育培养子女健康成长责任的父亲在贪欲支配下铸成的过错。为父不正、必害其子,自己酿成了人生中最苦的一杯酒,也给自己的人生画了一个最惨痛的句号,走到今天,不怨天、不尤人,只怨自己有了错误的人生观、价值观。

   三、教训和警示

  “全国优秀人民警察”、“中国百名优秀青年卫士”、“全省公安系统百名功臣”、“山西省十大杰出青年”,段波的职业生涯曾经如此光环炫目,但就是这样一位被认为大有前途的警界“精英”,却最终沦为阶下囚,其中教训不可谓不沉重。

   一是领导干部必须不断加强党性修养,坚定理想信念。 段波的案例再次告诫我们,职务的提升并不能带来思想境界的自然提高。通过对案件的剖析,我们也能发现,人生价值观的扭曲,是其违法违纪的根本原因。段波在临汾的家,奢华场景令人震惊,妻子、女儿与正在上中学的儿子在北京住的别墅和豪宅价值数千万。段波上任运城市公安局局长之初在会议上的讲话言犹在耳:“我一件衬衣一万多,你们谁送得起?趁早别跑别送,我只认工作”。但其一面言之凿凿的表明自己是如何清廉,一面为了避免调查,在“9.8”事故后密集召见相关人员,订立攻守同盟,销毁证据。在这里,段波的私欲和私利已经成为其第一要务,共产党人的信仰在其心中早已荡然无存,堕入深渊也就势所必然。不断加强党性修养、坚定理想信念,应当是领导干部的第一“防腐剂”。

   二是党员领导干部必须谨慎交友,自觉净化“朋友圈”、“社交圈”。 段波喜欢和老板打交道、交朋友,身边的至交好友都是生意人。我手里有权、你手里有钱,我为你摆平“麻烦”,你就要给我“买单”,“为了满足老板们的私欲,在有些问题上充当了老板的马前卒,为他们鞍前马后的创造企业经营环境,创造生产经营的便利条件。在与老板们的日常交往中,他们企业资金有了困难,我就找银行中的有关领导帮助解决;他们的企业违章生产要接受处罚,我就要有关职能部门找人说情;他们购买煤矿遇到阻力,我就找人去化解;他们想结识市、县两级领导,我就以公安局长的身份拉关系、陪吃饭。”一个党员领导干部俨然成了老板们的手下人,段波在这些“朋友圈”、“社交圈”的老板朋友们的温柔乡中不知不觉滑向了犯罪的深渊。面对日益复杂的社会环境,党员领导干部如果没有健康的心理和人格,如果没有自觉净化自己的“工作圈”、“生活圈”,如果没有慎交友、交好友,段波就是前车之鉴。

   三是党员领导干部必须慎用公权,管好自己,管好身边人。 一般不收钱、不收一般人的钱,一旦收钱就不一般。在当时的临汾,很多老板们甚至把为段波花钱作为“荣幸”,这也是段波规避监督、自以为“安全”的方式,但不论如何“精心构思”,最后也只能是枉费心机。段波不仅自己利用手中权力受贿,还借着女儿购房、买车位、经商为名,大肆敛财,甚至他的老父亲还被牵连其中,最后不仅害了自己,更害了家庭。领导干部必须始终认识到,手中的权力只姓“”不姓“”,用权为公则惠集众生,用权为私则祸及亲友。所以,慎用公权并自觉接受监督,应当是领导干部第一修养,而且要慎独、慎初、慎微、慎行。

   四是党员领导干部时刻必须把组织的要求、纪律的约束作为一道不可触摸的高压线。 段波认为,到了他的这个位子,基本上就没人敢监督、没人能监督。也正是这种侥幸心理,让段波成了自认为的“特殊”党员,对组织的要求、纪律的约束熟视无睹,对上级领导的要求置若罔闻。这也是段波发生违法犯罪问题的主要原因之一。各级领导干部,必须时刻把严守纪律作为为官之本,牢记“莫伸手,伸手必被捉”的道理,不越雷池、不触高压线。

   五是党的各级组织必须强化对党员干部的有效监督管理。 段波的违法违纪行为前后持续近10年,期间也曾有过传言和反映,但每次都是不了了之。这也暴露出一些党组织在对党员干部的监督管理失之于宽、失之于软,任而不管、用而不教,对暴露出的问题搞“下不为例”,养痈为患、贻害无穷。我们党的各级组织都应当以此为鉴,切实强化对党员干部的教育管理监督,要勤教育、重管理、强监督、严查处,以正确的导向建设过硬的队伍,有效预防干部由小错酿大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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