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法制报》:万柏林分局——与公司闹纠纷“扣留”员工讨说法父子二人涉嫌非法拘禁被刑拘
本报讯(记者 李青通讯员 王佳强)父子二人联手做生意,结果与加盟的总公司发生经济纠纷,为了“讨说法”,竟把总公司的工作人员私自“扣留”。4月22日,太原公安万柏林分局对外通报,李氏父子二人因涉嫌非法拘禁被刑事拘留。
4月19日,太原公安万柏林分局接到湖北省某公司电话报警,称其一名员工被人绑架。太原公安万柏林分局迅速指令小井峪派出所、小井峪责任区刑警队出警处置。民警根据线索,在迎泽西大街小井峪路口附近一栋高层展开调查,经两个多小时的地毯式摸排后,民警在该小区1号楼4单元26层一间房屋内将涉嫌非法拘禁的嫌疑人李某、李某某父子二人抓获,将受害人张某安全解救。
经查,嫌疑人李氏父子在太原市经营一家实体店面,今年因业务扩展与湖北某公司签订加盟合同。4月18日中午,该公司员工张某根据公司安排从武汉到太原李氏父子经营的门店中,等待货物运来后,协助父子二人进行安装、使用和销售等事宜。
根据张某讲述,当日中午他经电话确认,李氏父子未支付尾款,因此公司拒绝提供物流提货地址,导致无法提货,由此引发纠纷。当天下午,经李氏父子与公司电话沟通,支付尾款并确认提货。当天21点30分许,李氏父子以一块吃饭为名将张某约出,并把他骗至位于迎泽西大街小井峪路口附近的小区住处。张某一进房间,就被情绪激动的父子俩轮番质问,“公司是否是骗子公司”,并提出要“马上还钱”“给说法”等要求。之后,父子二人逼迫张某跟公司沟通,同时持家中擀面杖等物品对张某实施殴打,将擀面杖打断,致张某腰部、肩部等多部位受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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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拘禁罪,是指以拘押、禁闭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犯罪行为。非法拘禁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自由权。
我国宪法第3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因此,非法拘禁是一种严重剥夺公民身体自由的行为。
注:此文刊登于2016年4月25日《山西法制报》1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