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文化设施重建改建不得降低标准
20.12.2016 10:32
本文来源: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12月19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分组审议了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三审草案。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草案)在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上经过再次审议后,于网络上全文公布草案二次审议稿,征求社会意见。此次提交大会审议的草案又做了多处修改。
草案二次审议稿对公共文化设施的重建、改建作了规定。对此,有意见认为,因城乡建设确需拆除公共文化设施的,应当要求重建、改建公共文化设施的建筑面积、设施配置等标准不得降低。为此,此次草案纳入了这些意见。与此同时,草案在公共文化设施的范围中还增加“老年人活动中心”。
此次草案增加规定,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建立文化志愿服务机制,组织开展文化志愿服务活动。对此,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表示,草案二次审议稿规定了国家倡导和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文化志愿服务,但同时也有意见提出,对文化志愿服务活动,除了政府鼓励以外,文化单位也要创造条件给予支持。
利用我国参加国际文化交流与合作的平台,促进中华优秀文化对外传播,也是公共文化服务应当发挥的重要作用。此次草案修改中对此增加规定:国家鼓励和支持在公共文化服务领域开展国际合作与交流。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表示,草案回应社会关切,较好地吸收了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已经比较成熟,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行性,建议尽快审议通过。(张 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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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2016 1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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