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文化服务:从行政“维护”向法律“保障”跨越

12.05.2016  15:56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首次审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草案)》。草案明确了公共文化服务应当遵循的原则,规定政府建设公共文化设施、提供公共文化服务的责任,以及加强公共文化服务数字化和网络建设等。

  全国人大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主任委员柳斌杰在作关于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草案说明时指出,制定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是推动宪法深入实施、补齐文化领域立法“短板”的重要举措,是促进公共文化事业规范、有序、健康发展的必由之路,也是建设服务型政府、实现文化领域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

   坚持政府主导

  草案分总则、公共文化设施建设、公共文化服务提供、保障措施、法律责任、附则6章,共63条。草案规定,本法所称公共文化服务,是指由政府主导、社会力量参与,以满足公民基本文化需求为主要目的而提供的公共文化设施、文化产品、文化活动以及其他相关服务。

  提供公共文化服务是现代政府的基本职能。草案明确,坚持政府主导并规定政府在公共文化服务组织、管理、提供、保障中的职责。

  草案还规定了国家、地方人民政府提供公共文化服务的具体责任,如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促进优秀公共文化产品的提供和传播、因地制宜提供流动文化服务、加强面向在校学生的公共文化服务;国家应当重点增加农村地区公共文化产品供给等。

  此外,为避免政出多门、多头管理,推动公共文化服务工作协调、有序开展,草案规定:国务院建立公共文化服务综合协调机制,指导、协调、推动全国公共文化服务工作。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承担综合协调职责。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公共文化服务的统筹协调、共建共享。

   公共文化设施或将免费开放

  草案建立了公共文化服务公示制度和目录提供制度、公共文化设施免费或者优惠开放制度、公益性文化单位提供免费或者优惠的公共文化服务制度、特定场所服务制度、征询和评价等制度。

目前,我国已实行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博物馆等免费开放。据此草案,被列入“公共文化设施”的科技馆、纪念馆、体育场、青少年宫和妇女儿童活动中心等公共文化设施也将免费或优惠开放。

   文化服务也讲精准扶贫

  促进落后地区和人群的公共文化服务实现跨越式发展,关键是落实公共文化服务的精准扶贫。对此,草案规定对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贫困地区的公共文化服务给予扶持,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流动人口等群体的特殊需求提供公共文化服务。

  此外,草案明确,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文化服务,并对国家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出资兴建、捐建公共文化设施,参与公共文化设施运营和管理,参与提供公共文化产品等做了具体规定,提出对社会资源进行整合,强调了推动公共文化设施运营和管理的社会化。

  在激励机制方面,草案提出对在公共文化服务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给予表彰与奖励。同时,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捐赠财产用于公共文化服务的,依法享受税收优惠。(来源: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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