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公共客运安全拟纳入地方性法规

25.11.2014  13:51

        11月24日日,备受社会关注的《山西省城市公共客运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提交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进行初审。
      《条例(草案)》中对公交企业及各级政府在安全应急预案制订、演练、处置等方面作出规定,明确了各方的职责。公安机关可向城市公共客运企业派驻机构或者人员,维护城市公共客运秩序,查处相关违法行为。此外,为保护乘客权益,《条例(草案)》提出,城市公共客运票价实行政府定价。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财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营运成本、居民收入、消费价格指数和政府财力状况等因素确定票价。城市公共客运经营者调整线路、站点、首末班发车时间或者营运车辆数量的,应当经原许可机关同意,并于实施前及时向社会公告。同时,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老年人、残疾人、军人和学生等特殊群体乘坐城市公共客运车辆的优惠政策,明确优惠乘车的条例、范围、优惠标准以及优惠凭证办理程序。(记者 刘捷 李飞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