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全面加强加油站散装汽油销售安全管理

19.08.2014  18:30

          为严防不法分子利用汽油实施犯罪,我市全面加强加油站散装汽油销售安全管理,加油站(点)不得随意销售散装汽油,市民在加油站购买散装汽油时,必须进行实名登记,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并说明用途。这是记者昨日从市商务局了解到的。
  
  市商务、公安、安监部门联合下发通知要求,各加油站严禁向非法经营、存储、运输单位和个人销售汽油,不得随意销售散装汽油。对确因生产、科研、生活等需要购买散装汽油的,一律实行实名登记制度,属单位购买的,购买人须出示所在单位(或居委会、村委会)的购买证明(包含委托购买人姓名、购买数量、用途等)和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身份证、军官证、驾驶证等);属于个人购买的,须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并说明用途,证件或证明手续不全的,一律不得销售。此外,加油站须建立汽油散装零售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和工作台账等,散装汽油销售情况实行登记簿轮换报备制度,各加油站每天的销售散装汽油登记簿,由加油站负责人签字,当天报属地派出所备案。
  
  对不提供相关证明购买散装汽油或在加油站(点)寻衅滋事,扰乱加油站(点)治安秩序,侵害加油站(点)员工人身安全,毁坏加油站财物等违法犯罪行为,公安机关将依法查处。对违反规定销售散装汽油的加油站(点),按照有关规定责令其停业整顿;对因违规销售散装汽油被不法人员利用,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严禁私自违法开设加油站(点),严禁私自销售散装汽油,对违法开设加油站(点)或销售散装汽油的,公安机关将依法予以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