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出台全国首部“土壤污染防治”地方性法规

08.03.2016  18:37

    2月1日,在湖北省十二届人大四次会议第四次全体会议上,《湖北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获表决通过,2016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意味着,我国首部土壤污染防治方面的地方性法规正式出台。

  在闭幕会后的第四场新闻发布会上,省人大常委会法规工作室副主任付正中介绍:该条例是湖北省在2014年《湖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和2015年《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农作物秸秆露天禁烧和综合利用的决定》之后,继续加强生态领域立法,提请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审议表决的又一部地方性法规,是我省立法史上审次最多、审议时间最长的一部法规。

  条例共八章,由总则、土壤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土壤污染的预防、土壤污染的治理、特殊土壤环境的保护、信息公开与社会参与、法律责任、附则组成。

  针对现行土壤环境管理体制存在“条块分割”、“各自为政”的现象,条例明确,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规定县级以上环境保护委员会建立由政府主要负责人召集、有关部门参加、环保部门承担日常工作的土壤污染防治综合协调机制,并明确政府各职能部门的责任分工。

  条例设专门章节,对农产品产地以及人居建设用地等特定用途土壤环境加强保护,保证老百姓的“米袋子”、“菜篮子”和“钱袋子”的安全。付正中介绍:条例对农产品产地划分为清洁、中轻度污染、重度污染等三级,实行不同的保护措施;规定居住、公共管理与服务、商业服务用地,在未按照规定进行评估或经认定可能有损害人体健康的建设用地,相关部门不得办理供地手续。

  “公众不参与,环保没希望。”付正中表示:条例将建立市场化机制,鼓励第三方开展土壤环境质量状况调查、土壤环境监测等有关专业性较强的活动。同时,建立土壤环境信息发布制度、土壤污染防治的举报和奖励制度、诚信档案等,实现多元共治,让违法排污者承担相应的违法成本。

责任编辑: 李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