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元旦起 九种轻微交通违法行为“首次免罚”

25.12.2014  10:35
    12月24日,记者从有关部门获悉,2015年2月1日起,《山西省城市道路交通轻微违法行为处理实施办法(试行)》实施,9种轻微交通违法行为首次查处给予口头警告,不予处罚。作为省会城市,太原从明年1月1日起试点实施。

  “轻微违法行为”是指情节轻微、未造成影响道路通行和安全等危害后果的交通违法行为。按照《实施办法(试行)》规定,在一个自然年度内,第一次发生以下9种轻微交通违法行为给予警告,第二次及以后的违法行为,交警将依法处罚。一.遇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等候时,在人行横道、网状线区域内停车等候的。二.在车门没有关好时行车的。三.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放置保险标志、检验合格标志,且能当场改正的。四.未随车携带行驶证或驾驶证,经查验处于有效状态的。五.实习驾驶人未按规定粘贴、悬挂实习标志的。六.外地(市级行政管辖区域以外)机动车因不熟悉道路驶入禁行路段的。七.驾驶室放置物品妨碍驾驶员视线,且能当场改正的。八.机动车违反规定停放、临时停车,驾驶人在现场,交警指出违法行为,驾驶人立即驶离的。九.机动车违反规定停放、临时停车,驾驶人不在现场的。

  需要大家注意的是,第一次免罚也是有条件的,如出现以下情况仍会做出处罚。一.对违法行为拒不改正的。二.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同一种轻微违法行为达到两次或两次以上的。三.轻微违法行为造成交通不畅、交通事故以及其他危害后果的。四.违法车辆是中型以上客货车、校车、教练车、危险化学品运输车的。五.法律、法规规定不适用口头警告处罚的其他情形。

  根据相关规定,驾驶人轻微违法时,可由一名交警作出处理,并开具《道路交通轻微违法行为提示单》,纠正违法行为后放行,同时告知违法行为人本次违法行为已录入违法信息系统,违法信息将在48小时内录入轻微违法处理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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