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允许在司法改革中进行差别化探索

09.11.2015  19:49

作者:左文明

 

习近平总书记在主持召开的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七次会议上强调,中央通过的改革方案落地生根,必须鼓励和允许不同地方进行差别化探索。全面深化改革任务越重,越要重视基层探索实践。当前,正在全国各地各级法院中开展的司法改革试点工作,正是人民法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深化改革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的具体体现和实践探索。

司法改革的难点是法官员额制的实行,重点是法官员额比例如何在各级各地法院中科学、合理地确定。目前,不管是高级法院还是基层法院,不管是发达的北上广地区的法院还是西部老少边穷地区的法院,全国统一的员额比例上限是39%。这个比例对很多法院来讲,是一个结,也是一道坎,更是司法改革中利益调整的最大阻力所在。如何在各级各地法院推行的司法改革中,差别化地、与各自法院实际相结合地确定法官员额比例,好像还是一个无解的难题。其根源就在于法官员额的比例数字该如何计算?其科学依据是什么?如何与法院的实际结合起来?其计算的标准或公式是什么?好像还没有一个令人信服的统一的标准和依据。

对很多试点法院来讲,39%已不是一个简单的比例关系。它已经异化成了司法改革是否有力度、是否成功的一个重要标志,也是司法改革中唯一的一个硬性门槛。人们关心的已不是司法改革是否有利于实现司法公正和提高司法效率,而是把法官的员额能否控制在39%以内,作为司法改革的目标。不忘初心,方得始终,我们好像已偏离了初心。有些司法改革试点法院,虽然完成了这个法官员额的比例目标,但改革前和改革后的区别也仅仅是把法官分为员内和员外而已,案件都依然是一样的照办,或者是假主审法官之名而行员内法官职责之实。

39%是一个法院的法官占这个法院编制数的最高限额。而对很多法院来讲,虽然编制数是固定的,但为了解决案多人少的矛盾,还存在着大量的合同工、聘任制人员等,以缓解编制不足所带来的办案人员紧张的实际状况。案多人少和法官“白加黑”、“5+2”的工作方式对很多法院来讲,不是矫情而是实实在在的客观现实。如果按照各地各级法院实际所有的工作人员的数额来计算法官的比例,其实对很多法院来讲,法官所占比例并不高。也就是说我们现在所说的法官数额比例是严格按照法院的实际政法编制数来计算的而不是按照法院实际所拥有的工作人员数来计算的。法官的人数多年来是一个基本不变的量,而案件数却是在不断地在增加中。2008年至2013年的五年间,全国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数比前五年上升29.3%,2013年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数比2012年上升7.4%,2014年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数比2013年上升10.1%(以上数字均来自最高法院的工作报告),而同期法院的编制并没有相应地增加。之所以很多法院并没有被案多人少的问题所拖垮,就是因为这些法院有大量的临时工作人员的存在。

39%的员额比例,或许对有些法院来讲是合理的,也是科学的,但它不可能对全国所有各级各地法院都是科学和合理的,毕竟各地各级法院的实际情况是千差万别,也是相差悬殊的,用一把尺子来统一,是不符合实事求是的精神,也不符合习总书记所提出的要允许地方差别化探索的要求。

实行法官员额制是确保实现法官队伍建设职业化、专业化、正规化的必然要求,也是确保实现司法公正的必由之路,它必须要有一个比例限制和人数要求,但它也绝不仅仅是一个简单的数字比例就能实现的目标。这是一个过程,特别是对当前各级各地法院所面临的实际情况来讲,这个法官员额的比例计算标准和根据必须是科学的、合理的、透明的和符合实际的。对不同的法院来讲,这个比例肯定是有差距的,而且可能会有很大地差距,但它的计算方法和依据一定是能让大多数人心服口服的,而不是像哥德巴赫猜想那样,让人百思不得其解。

 

来源: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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