允许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担保入股
法制日报讯 记者邢东伟 农村土地承包法自2002年颁布施行以来,对巩固和推进土地承包经营制度,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特别是保护广大农民的利益,促进农村土地合法、高效流转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但随着社会经济发展环境的变化,农村土地承包法的部分条款已经不适应新形势下的新情况、新问题。海南代表团近日向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提交议案,建议修改农村土地承包法,增加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界定以及对土地征用补偿费分配方式的规定,允许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担保和入股等。
议案提出,近年来,随着我国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城市化、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因征地引发的出嫁女、上门女婿土地承包经营权保护、农村集体土地征用补偿分配纠纷数量增长迅速。由于承包经营权、土地补偿费只能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内部进行分配,因此,界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是解决此类问题的前提。
议案认为,我国对此尚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各地法院认识不同,导致出现同案不同判、执法标准不一的现象。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应以保障农民的生存权为基本前提,以户籍是否登记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是否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生产生活作为认定成员资格的形式要件。
议案建议,在现行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增加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取得,应以是否在该集体经济组织生产、生活并依法登记在该集体经济组织以及是否以该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作为基本生活保障作为判断依据。
议案还提出,土地流转是农村经济发展、农村劳动力转移的必然结果。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规定,鼓励承包经营权在公开市场上向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流转,发展多种形式规模经营。因此,议案建议将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条修改为,国家支持和保护承包方依法、自愿、有偿地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同时,议案提出修改第十六条第(一)项,允许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担保、入股。《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赋予农民对承包地占有、使用、收益、流转及承包经营权抵押、担保权利,允许农民以承包经营权入股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因此,议案建议将该款第(一)项修改为,依法享有承包地占有、使用、收益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抵押、担保、入股的权利,有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处置产品。
最后,议案建议在原有条款明确流转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继承的基础上,建议增加规定,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该承包人死亡的,其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在承包期内,其继承人可以继续承包。
责任编辑: 王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