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全纠防冤假错案机制
CFP
最高检下发《意见》纠防冤假错案 CFP
“自责”“反省”“汲取教训”,当这些词语出现在最高司法机关的工作报告中,出席全国两会的代表委员们纷纷点赞。
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说:对错案的发生,我们深感自责,要求各级法院从中深刻汲取教训,进一步健全冤假错案的有效防范、及时纠正机制。
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表示:对冤假错案首先深刻反省自己,倒查追究批捕、起诉环节把关不严的责任,吸取沉痛教训,健全纠防冤假错案长效机制。
2014年的司法纠错行动,让一批曝光多年、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冤假错案先后得到纠正。2015年3月9日揭晓的2014年法院“公正司法十大印象”网络评选,“纠正冤错案还无辜者清白”以207万多的票数高居第二。
正如“两高”报告不约而同指出的,对冤假错案不仅要纠正,更要反省并从中吸取教训,建立起有效防范的长效机制。
纠错的标杆意义
2014年8月,曾经4次被判死刑的福建平潭人念斌出狱;9月,已经服刑近16年的珠海市民徐辉被无罪释放;12月,18年前已执行死刑的内蒙古小伙呼格吉勒图被宣告无罪;同年,最高人民法院指令山东省高院对疑点重重的聂树斌案进行复查,开启了异地复查的先河。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周光权代表:
2014年,各级司法机关经过努力,在有关方面配合下,在纠正冤假错案方面做了卓有成效的工作。纠正的这些典型案件,社会反响特别好,我对司法机关的努力高度评价。总的来看,虽然纠正的案件数量并不多,但我觉得具有标杆意义。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四中全会强调要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尤其强调要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纠正冤假错案,就是追求公平正义的具体体现。
这些案件也提醒我们,目前的司法体制机制当中还有很多缺陷,需要在未来加以改进。这些案件得到纠正,其正面价值被评价得多高,我觉得都不为过。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院长胡毅峰代表:
内蒙古自治区政法机关本着对法律负责、对事实负责、对当事人负责的精神,对呼格吉勒图案的再审依法做了大量复查工作,作出改判无罪的结论,并落实了国家赔偿,启动了错案的责任追究。本案的再审和纠错,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的一次司法实践,也是我们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进程中尊重和保障人权,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彰显社会公平正义的典型案例。本案势必使所有执法者更加严谨细致,使国内类似案件昭雪有例可鉴。
严惩非法取证
●健全落实罪刑法定、疑罪从无、非法证据排除等法律原则的法律制度。
明确各类司法人员工作职责、工作流程、工作标准,实行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和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确保案件处理经得起法律和历史检验。
——摘自《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从念斌案到徐辉案,再到呼格吉勒图案,几乎每一起冤案背后都能发现非法取证、刑讯逼供的阴影。最高检察院工作报告提出,2015年将依法查办司法人员职务犯罪,对刑讯逼供、玩忽职守造成冤错案件或者涉案人员非正常死亡的,坚决从严处理。
周光权代表:
冤假错案的发生有多方面原因,但刑讯逼供屡禁不止,特别需要我们建章立制去改正。
可以说,刑讯逼供是冤假错案发生的重要因素,如何遏制刑讯逼供是需要认真考虑的问题。2012年修改的刑事诉讼法建立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两高”2014年提出的司法改革方案,其中不少都指向要确立证据判断规则,排除非法证据,尽可能杜绝刑讯逼供。现在我们看到,参与刑讯的人被追究法律责任、刑事责任的很少,这不正常。我想未来纠正冤假错案,在这个方面要下更多功夫。
北京天达共和律师事务所主任李大进代表:
这些年来,少数敢于践踏法律制造冤假错案的公职人员,在他们身上看不到对法律的敬畏,他们骨子里并没有把法律当回事。中央已经开始考虑怎么从制度上规范司法行为了,比如提出实行办案质量终身负责、错案责任倒查问责等。这些措施非常好,出台之后关键要看怎么落实。
考核指挥棒纠偏
●今年,中央政法各单位和各地政法机关要对各类执法司法考核指标进行全面清理,坚决取消刑事拘留数、批捕率、起诉率、有罪判决率、结案率等不合理的考核项目。
——摘自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政法委书记孟建柱在2015年1月召开的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自上而下派任务、下指标并进行考核排名,是政法机关内部长期沿用的一种管理手段。这不仅让基层一线民警、法官、检察官“压力山大”,而且容易滋生冤假错案。2014年12月底,最高法院宣布取消对全国各高级法院的考核排名。2015年1月召开的中央政法工作会议指出,今年,中央政法各单位和各地政法机关要对各类执法司法考核指标进行全面清理,坚决取消刑事拘留数、批捕率、起诉率、有罪判决率、结案率等不合理的考核项目。
周光权代表:
批捕率、起诉率、有罪判决率等考核指标并不合理。这些考核指标导致抓了就一定要捕、捕了就一定要诉、诉了就一定要判,那冤假错案就难以避免。在各种不合理的指挥棒作用下,证据有时不能得到严格审查和判断,案子办得很快、太粗糙,这与司法规律相背离。甚至一个死刑案件,从立案侦查到最后执行死刑可能只有60多天,呼格吉勒图案就是一个典型案例。
我觉得,中央提出取消不合理的执法司法考核指标,是治理和防范冤假错案非常重要的举措。
李大进代表:
近七八年来,我在和司法机关沟通的时候反复提一个观点,就是司法机关内部的评价体系需要认真地反省、改进,和现在改革的方向不谋而合。评价体系出现偏颇,就会导致办案结果的偏颇。取消不合理的考核项目是必然的,但要真正建立一套科学合理的评价体系,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领导干预全程留痕
●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
对干预司法机关办案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造成冤假错案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摘自《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除了刑讯逼供,一些领导干部违法违规干预司法、插手具体案件处理,也是导致冤假错案的原因之一。领导干部违法违规插手具体案件不仅侵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严重伤害了司法公信力,损害了公众对司法的信赖。
周光权代表:
实践中也有一些领导干部违法违规干预司法、以权压法的现象出现。司法机关在人、财、物都受制于地方时,很难顶住外来压力。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要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而且最高法院在第四个五年改革纲要中提出,要按照案件全程留痕要求,明确审判组织的记录义务和责任,对于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的批示、函文、记录等信息,建立依法提取、介质存储、专库录入、入卷存查机制,相关信息均应当存入案件正卷,供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查询。
最高法院强调的“存入案件正卷”,一般公众不会特别关心,但是非常重要。长期以来,刑事诉讼中存在两套案卷:一套正卷和一套内部卷。领导批条子、打招呼的情况,只有在内部卷里才能看到,律师、当事人没法查阅。现在最高法院提出来要放进正卷里面,供律师和当事人查阅。这是一个很重要的举措,对防止领导干部违规干预司法、插手具体案件具有实在的意义。
我还有一个建议,根据我国宪法和法院组织法,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对法院、检察院有监督职能。应该建立一种新的机制,除了把领导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的情况记录到案卷里供诉讼参与人查阅之外,法院、检察院应当定期向人大常委会报告这方面情况。通过这样一种新机制,我想也能减少领导干部违法违规干预司法和插手案件的现象。
保障律师执业权利
●完善律师执业权利保障机制,强化控辩对等诉讼理念,禁止对律师进行歧视性安检,为律师依法履职提供便利。
——摘自《人民法院第四个五年改革纲要(2014—2018)》
会见难、阅卷难、调查取证难,这是每个刑事律师几乎都遭遇过的难题。我国刑事案件辩护率一直偏低,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护,为冤假错案打开了方便之门。
李大进代表:
第一,我们要看到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公安部等机关,对于律师办理刑事案件中遇到的种种困难有清楚的认知。现在出台了各项措施,是非常可喜的,整个律师界对此都非常欢迎。第二,这两年“两高”对律师执业的支持力度前所未有,他们迫切希望改善律师的执业环境。但一个比较现实的问题是,全国20多万名律师不是每天都在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办案,绝大多数时间是在基层一线办案。“两高”出台的各种保障律师执业的措施怎么能够不走样、不打折扣地在一线得到体现,这更加重要。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黄廉熙委员:
现在司法机关正在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以审判为中心,前提是案件事实充分查明,这有赖于保障调查取证权。实践中,被告人通常不具备取证能力,而辩护律师调查取证权又受到很大限制,这显然无助于法院查明事实,与审判中心主义的要求相去甚远。因此我认为,应充分实现辩护律师的调查取证权。
此外,律师对于维护特殊困难群体的利益也能发挥重要作用。如浙江各级法院将“被告人可能被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以及“被告人作无罪辩护的”情形纳入刑事案件法律援助的范围,大大提高了刑事律师出庭辩护率,减少了冤假错案的发生概率,这种地方实践经验值得推广。
(光明日报记者 王逸吟 殷泓 本版漫画:董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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