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男子拿假银元忽悠老年人被从重处罚

21.06.2016  17:48

本网讯(金有成)宋某伙同边某、张某(刑拘在逃)自编自导一出拾银元的戏,用假银元骗取阳曲县老农刘某某的5000元。近日,阳曲县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宋某、边某犯诈骗罪且诈骗对象为老年人被从重处罚,宋某被判处有期徒刑11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人民币,边某被判处拘役5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2500元人民币。

2015年6月8日,宋某打电话给边某、张某,提议到阳曲县以假银元骗取钱财。第二天,宋某携带其从忻州市古玩市场购买的假银元,与张某、边某驾车一同到阳曲县伺机寻找作案目标。后三人转至阳曲县杨兴乡刘某某(79岁)家门口,边某驾车在外等候,宋某和张某先后进入刘某某家中。宋某假扮民政局工作人员进村调查情况,张某假扮智障人士捡到遗失的银元,两人分工配合,采取虚构事实的方式,以20多个假银元骗取刘某某5000元人民币,后三人逃离现场。

案发后,边某主动退缴赃款500元人民币、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4500元人民币,公安机关已将5000元人民币发还被害人。

法院认为,被告人宋某、边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的方式用假银元骗取被害人刘某某5000元人民币,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该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宋某是本次犯罪的提议者和组织者,系主犯;被告人边某听从被告人宋某的安排,主要负责开车接应,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宋某曾因犯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5年后又故意犯罪,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边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当庭自愿认罪,案发后退赃、退赔,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宋某、边某实施的诈骗对象为老年人,酌情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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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第二条诈骗公私财物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标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规定酌情从严惩处:(四)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诈骗数额接近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并具有前款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属于诈骗集团首要分子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其他严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根据《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二条的规定,老年人系指六十周岁以上的公民。

责任编辑:侯成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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