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纠纷引厮打 一案撤诉四案了

21.07.2015  11:57

本网讯(张攀 张晓玮)老王与老张本为同乡,却因一起债务纠纷发生争执,继而双方子女发生厮打,以致各有所伤。近日,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将准许上诉人张某某撤回上诉的裁定送达各方当事人。至此,张某某诉吕梁市离石区公安局不服行政处罚决定一案圆满审结,和此案相牵连的两次行政处罚、一次复议处罚和一次民事纠纷也得以彻底解决,实现了“一案”结“四案”了。

去年7月13日,家住离石区的老王与同乡老张因债务纠纷发生争执。随后,老王之子王某某与老张之女张某某、女婿任某某闻讯赶来,双方发生厮打,造成老王面部被抓伤,张某某、任某某受伤住院。同年11月4日,离石区公安局对王某某作出行政拘留5日并处罚款200元的处罚,对张某某作出罚款500元的处罚。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后,王某某和张某某均不服。王某某向吕梁市公安局提起行政复议,张某某向离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今年1月26日,吕梁市公安局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将对王某某的处罚决定变更为只罚款200元。而4月7日,离石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原告张某某的诉讼请求。张某某不服,向吕梁中院提出上诉。

 

庭审过程中,各方对吕梁市公安局复议决定变更了对王某某的处罚决定后的相关问题发生了争议。7月7日,离石区公安局吴城派出所作出说明,表明其原先对张某某、王某某二人的处罚是根据当时调查的情况作出,但鉴于吕梁市公安局对王某某的处罚决定变更为罚款200元,对张某某的处罚即显过重,本着教育、处罚相结合的原则,拟对张某某的行为不再处罚。此外,承办法官还与吕梁市公安局法制办取得联系,指出本案当事人张某某与王某某行政处罚一案的复议结果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该局未通知张某某作为第三人参加复议程序,亦未将复议决定送达张某某的行为存在程序瑕疵,建议其在以后的工作中予以改进。

责任编辑:侯成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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