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约定利息能否再计算逾期罚息
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 张晓玮
【案情】
2014年6月1日,被告吕某因资金周转需要,向原告王某借款28000元,约定月利率2%,2014年7月31日归还,如逾期不还,则加收50%的逾期罚息。约定的还款期满后,被告吕某未能履行还款义务。2014年12月1日,原告王某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吕某归还借款28000元、借款期间的利息1120元及逾期罚息。
【分歧】
第一种意见认为,自然人之间的借款不应约定罚息,该罚息即为逾期利息,该逾期利息条款无效。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超过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超过部分无效。本案中,原、被告约定的借款利率符合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应予支持。但约定利息与逾期利息之和显然超过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故逾期利息不能再计付。如允许约定较高的逾期利息,出借人即可能以逾期利息的形式规避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该种约定与现行法律及司法解释相冲突,应属无效。
第二种意见认为,借款合同约定的罚息,其实是违约金,而非逾期利息,违约金条款应当支持。但约定利息与逾期利息之和超过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部分,应属无效,不予以支持。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可见,合同法并未明确禁止在借款合同中约定违约金。根据意思自治原则,应允许当事人约定违约金。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借款利息,是借款合同双方约定的因借款方使用借款资金而支付给出借方的一定数量的金钱,而违约金是在一方违反合同的情况下承担的违约责任,仅在违约情况下才可能发生,具有赔偿损失兼惩罚的性质,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法律概念,两者适用的情形亦不同。利息是在合同约定期限内产生的,而违约金是在一方违反合同的情况下应承担的责任,两者可以同时适用。因此,本案中的违约金条款应当有效。但不能据此支持出借人的高利贷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中明确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标准不得高于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故只能保护银行同类贷款利率四倍以内的利息,对于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四倍的部分,由于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应依法认定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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