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条这么打可能一分钱也要不回来
29.01.2019 18:22
本文来源: 法院
出具借条时的常见陷阱
1.打借条时写错名字。包括:以绰号、昵称、小名等出具借据;故意将名字写成别字,如将“张晓锋”写成“张晓峰”;以与身份证姓名不同的曾用名出具借据;以不易辨认的潦草字体签名。在上述情况下,一旦在诉讼中被告否认是其本人出具的借条,原告就需要证明被告与借条中所写的借款人是同一人;如果不能证明,就面临败诉的风险。
法官提醒:打借条时要核对借款人身份证原件并复印,或要求借款人将出生年月、住址或身份证号等个人信息写在借条上。
2.以消字笔出具借条。现在市面上有一种消字笔,外观与普通中性笔无异,但其墨水成分特殊,会在书写后一段时间内自动褪色直至消失。
法官提醒:打借条时应要求借款人使用出借人提供的笔,以防范类似风险。
3.由他人代写借条。张三向李四借款,李四要求张三出具借条。张三声称要去找纸笔离开现场,后持写好的借条返回,李四看借条内容无误便未在意。后李四将张三诉至法院要求归还借款,张三辩称借条不是其本人书写。经鉴定,借条确实不是张三笔迹,法院以李四证据不足为由驳回其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书写借条时,出借人应要求借款人现场书写,不能离开自己的视线,以防出借人找他人代写。
4.以借条复印件、扫描件偷梁换柱。张三向李四借款,李四要求张三出具借条。张三声称要将借条入账,持借条拿去别处复印后返回,李四未仔细核对借条是否系原件。后李四将张三诉至法院要求归还借款,张三辩称借条系复印件,不能作为定案依据。经鉴定,借条确实是复印件,法院认定李四提供的借据复印件无其他证据予以佐证,以证据不足为由驳回其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书写借条时,应要求出借人在姓名、金额、日期等关键内容上捺印,以防借款人以复印件偷换原件。借款人要求复印、扫描借据的,出借人应保证整个过程不离开自己的视线,或对着明亮的光线仔细核对借据是否有书写造成的印痕,以防借款人以复印件、扫描件偷换原件。
5.保证人签名未表明保证人身份。张三向李四借款,该笔借款由王五担保。在出具借条时,王五在借条上签字,但未表明担保人身份,借条内容中也没有王五承担保证责任的内容。后李四将张三、王五诉至法院,要求张三归还借款,王五承担担保责任。王五辩称其之所以在借条上签字,只是作为张三向李四借款的见证人,其并非担保人。在李四未能提供其他证据证明王五系以担保人身份签字的情况下,法院判决王五不承担担保责任。
法官提醒: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他人在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上签字或盖章,但未表明保证人身份或者承担保证责任,或者通过其他事实不能推定其为保证人,出借人请求其承担保证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在有担保人的借款中,借据中应载明担保人的信息及担保责任种类(连带保证还是一般保证)、担保期限、担保范围,并要求担保人在担保人签章处签章。
6.将借条写成收条、取条。张三向李四借款,并出具条据:今收到(取到)李四现金XX万。后李四将张三诉至法院要求归还借款,张三辩称:李四与其之间有其他经济往来,这张收条(取条)是双方其他往来款,并提供了双方之间在此之前的银行往来明细。在李四未能提供其他证据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借款关系的情况下,法院判决驳回李四的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收据、取条只能证明款项的交付,在没有其他证据佐证的情况下,不足以证明交付该款项的性质。借款应出具借条,明确写明是借款。 (未完待续)
程浩 责任编辑:陈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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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01.2019 1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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