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法提高妇女参政比例

03.04.2015  18:48

    法制日报讯 记者李想 “当前我国法律政策中有关妇女参政比例的规定刚性不足、执行力不强,有关参政比例目标值设定过低,缺少违反规定的惩罚性措施。”全国人大代表、中华女子学院女性学系教授孙晓梅建议,完善相关法律,规定更为具体明确的妇女参政比例要求,同时增加惩罚性措施。

    孙晓梅说,近几年,我国妇女参与权力和决策取得了一定进展,各级妇女参政比例有所提高,妇女参政意识和能力有所增强,但是各层级各领域妇女参与权力与决策的比例距联合国倡导的30%目标还有一定差距。

    “法律政策中有关妇女参政比例的规定多是倡导性而非强制性的,没有规定达不到比例要求的惩罚和补救措施,影响了实施效果。”孙晓梅说。

    孙晓梅举例说,比如在2010年修订的全国人大和地方各级人大选举法中,关于人大女代表比例的规定是: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妇女代表,并逐步提高妇女代表的比例。适当数量、逐步提高这种原则性表述,造成了执行困难;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11-2020年)中提出目标要求:县级以上地方政府领导班子中有1名以上女干部,并逐步增加。这种数量而非比例的要求,限制了政府领导班子中女性比例的提升。

    “建议在修改相关法律法规时,规定更为具体明确的妇女参政比例要求,比例目标值设定在考虑中国实际情况的基础上,应向联合国倡导的30%目标看齐,同时增加没有达到比例要求的惩罚性措施。”孙晓梅说。

责任编辑: 王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