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质期等标注应当清楚醒目

18.08.2014  10:12

    法制日报讯 记者陈丽平 近日在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上审议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时,一些常委委员建议,生产日期、保质期等标注应当清楚醒目。

    修订草案规定,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事项应当标注在标签的显著位置。

    陈蔚文委员说,修订草案增加上述规定非常好。建议增加“未标注食品生产日期、保质期的”禁止生产经营。

    陈秀榕委员说,产品的生产日期、保质期对消费者很重要,不仅要标明而且字迹要清楚。现在有几种情况:一是标明很清楚,一目了然;二是有生产日期没有保质期;三是生产日期、保质期都有,但字迹模糊、浅淡甚至看不见;四是大包装有标明,小包装却没有标明。对此法律应有明确规定。

    乌日图委员说,目前市场上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引发的食品安全问题很多,很多食品包装上写着生产日期见封口处、见瓶底等等,但顾客根本找不着。此类问题在农村市场上更是常见。修订草案仅仅要求将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事项标注在标签的显著位置还不够,应规定在最小包装的标签上以醒目的方式标记,不能只在大包装箱上标记。

    谢旭人委员说,修订草案规定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制度,这是必要的。但首先应规定食品生产企业必须对生产出厂的食品在包装上注明生产日期、生产批号、保质期等,同时要求企业对出厂产品的这些内容作记录,以便后查。修订草案规定“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这样规定不妥,会留下漏洞。

责任编辑: 王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