隰县出台《环境保护职责》明确县直部门环保职责
02.06.2016 04:18
本文来源: 环保局厅
近日,隰县出台了《部分县直部门环境保护职责》,明确了隰县人民检察院、法院、公安局、财政局、发改委等29个县直部门环境保护工作职责。
《职责》规定,相关部门负责人对分管业务工作范围内的环境保护工作负直接责任。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形成推进环境保护工作的合力。
《职责》中明确,环境保护部门具有对本级政府相关部门和下级政府、企事业单位履行环境保护责任情况进行监督管理的职责。并具有监督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管职能的部门依法履行环保职责,对各类环境保护责任主体履行环境保护义务情况进行监督的职责。
《职责》的印发进一步强化了隰县的环境保护责任,牢固绿色发展理念,从经济社会发展的各个环节加强环境保护工作,并建立了两级党委、政府对环境保护负总责、环保部门统一监管、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各负其责的工作机制。
(来源:隰县环保局曹荣珍)
本文来源: 环保局厅
02.06.2016 04: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