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新农保和城居保两项制度合并实施

30.01.2015  19:48

  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文件要求,市政府1月29日出台并发布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决定在总结我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居保)试点经验的基础上,自2014年6月起,将新农保和城居保两项制度合并实施,在全市范围内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

  《意见》规定,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可以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应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12个档次。以后依据城乡居民收入增长等情况适时调整缴费档次标准,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有条件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民主确定。鼓励有条件的社区将集体补助纳入社区公益事业资金筹集范围。鼓励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补助、资助金额不超过最高缴费档次标准;政府补贴分基础养老金补贴(出口补)和缴费补贴(入口补)两部分。政府对符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基础养老金,对参保人个人缴费给予每人每年10元补贴,县(市、区)政府对参保人个人缴费分别给予缴100元补20元、缴200元补25元、缴300元补30元、缴400元补40元、缴500元至600元补50元、缴700元至900元补60元、缴1000元至2000元补70元补贴,有条件的县(市、区)可以适当提高补贴标准。重度残疾人、低保户等缴费困难群体,由县(市、区)政府为其代缴最低标准养老保险费。鼓励和引导城乡居民普遍参保、正常缴费。政府对参保人缴费补贴不得冲抵个人缴费。个人不缴费的不予补贴,事后追补缴费的也不予补贴。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支付终身。全市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为每人每月75元。其中,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55元,省政府增加的基础养老金每人每月10元,市政府增加的基础养老金每人每月10元。县(市、区)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根据经济发展、物价变动等情况和国家的安排,适时调整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农村幼儿教师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随全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等额同步调整,所需资金从农村幼儿教师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支付;个人账户养老金月计发标准目前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与现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参保人死亡,个人账户资金余额可依法继承。

  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个人,年满60周岁、累计缴费满15年,且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可以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新农保或城居保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意见》发布之日前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不用缴费,自《意见》实施之月起,可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距规定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逐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距规定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死亡的,从次月起停止支付其养老金。

  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在缴费期间户籍迁移、需要跨地区转移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的,可在迁入地申请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一次性转移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按迁入地规定继续参保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已经按规定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无论户籍是否迁移,其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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