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修改四大亮点
2月25日在北京举行的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上,受国务院委托,科技部部长万钢向大会作了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
加强科技成果信息发布
万钢介绍,本次修法重点对现行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规定的科技成果信息资料库制度作了修改、完善,规定国家建立、完善科技报告制度和科技成果信息系统,向社会公布科技项目实施情况以及科技成果和相关知识产权信息,提供科技成果信息查询、筛选等公益服务。
引导和激励科研机构积极转化科技成果
——完善科技成果处置、收益分配制度。草案规定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校对其持有的科技成果,可以自主决定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转化科技成果获得的收入全部留归本单位,在对完成、转化职务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和报酬后,纳入本单位预算,用于科学技术研究开发与成果转化工作。
——完善科研评价体系。草案规定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校应当建立符合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特点的职称评定、岗位管理、考核评价制度,完善收入分配激励约束机制。
——修改、完善对科技人员的奖励制度,为加大奖励力度留下空间。草案规定科技成果完成单位可以规定或者与科技人员约定奖励、报酬的方式和数额;没有规定或者约定的,按照法定标准给予奖励和报酬。
强化企业在科技成果转化中的主体作用
为了促进科研与市场的结合,草案增加规定:
——完善企业参与科研组织、实施的制度,规定利用财政资金设立科技项目,制定相关科技规划、计划,编制项目指南应当听取相关行业、企业的意见;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根据职责分工,为企业获取所需的科技成果提供帮助和支持。
——推进产学研合作,规定国家鼓励企业与研究开发机构、高校及其他组织采取联合建立研究开发平台、技术转移机构或者技术创新联盟等产学研合作方式,共同开展研究开发、成果应用及推广、标准研究与制定等活动;鼓励研究开发机构、高校与企业及其他组织开展科技人员交流。
加强科技成果转化服务
——国家培育和发展技术市场,鼓励创办科技中介服务机构,为技术交易提供交易场所、信息平台以及信息加工与分析、评估、经纪等服务。
——国家支持根据产业和区域发展需要建设公共研究开发平台,为科技成果转化提供技术集成、共性技术研究开发、中间试验和工业性试验、科技成果系统化和工程化开发、技术推广与示范等服务。
——国家支持科技企业孵化器、国家大学科技园等科技企业孵化机构发展,为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孵化场地、创业辅导、研究开发与管理咨询等服务。(毛 磊)
责任编辑: 余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