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抖音侵害名誉 全省首例英烈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案宣判

19.06.2020  07:42

  6月17日晚,省检察院发布消息,我省首例英雄烈士保护领域民事公益诉讼案当天开庭审理。经忻州市检察院起诉,忻州市中级法院当庭宣判,判令被告辛某对侵害续范亭将军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在市级以上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检察机关履职中发现,2019年7月1日,原平市民辛某在抖音短视频手机应用程序上,公开发布了其在原平市国防主题公园内以续范亭将军全身雕像、海陆空三军仪仗兵雕像等为背景的9段短视频,其中一段内容为辛某面对续范亭将军雕像作划酒拳状,行为举止轻佻,配音为相声选段;还有一段为辛某面对续范亭将军雕像做扭胯状,动作不雅。辛某在网络上公开发布的视频,侵害了续范亭将军的名誉荣誉,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经批准,忻州市检察院对辛某的行为按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立案并展开调查。经调查取证和依法审查,检察机关认为,续范亭将军是《英雄烈士保护法》所保护的英雄烈士,辛某在抖音短视频手机应用程序上发布的视频,内容低俗,丑化和亵渎了续范亭将军的形象,侵害了续范亭将军的名誉荣誉,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在征求续范亭将军近亲属意见时,其近亲属均表示不提起民事诉讼。忻州市检察院依法向忻州市中级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庭审中,公益诉讼起诉人围绕检察机关具有诉权,被告辛某的行为侵害了续范亭将军的名誉荣誉,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等争议焦点进行了充分举证和全面论述,最终得到法院认可。被告辛某当庭表示充分认识到自己行为的错误,愿意公开赔礼道歉。

  检察官提示,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是中华民族的共同历史记忆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体现,全社会都应当崇尚、学习、捍卫英雄烈士。在公共场所、互联网或者利用广播电视、电影、出版物等,以侮辱、诽谤或者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的任何组织和个人,都要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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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续范亭(1893年11月27日—1947年9月12日),山西省原平市(原崞县)西社村人,著名抗日爱国将领。曾任第二战区民族革命战争战地总动员委员会主任委员、山西新军总指挥。其间,协助八路军一二○师坚持抗战,建立晋西北抗日根据地,历任晋绥边区行政公署主任、晋绥军区副司令员。1947年病逝后,中共中央根据其临终前的入党申请,追认他为中国共产党正式党员。

  2.《英雄烈士保护法》第22条规定:禁止歪曲、丑化、亵渎、否定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公共场所、互联网或者利用广播电视、电影、出版物等,以侮辱、诽谤或者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将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用于或者变相用于商标、商业广告,损害英雄烈士的名誉、荣誉。

  第25条规定:对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的行为,英雄烈士的近亲属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英雄烈士没有近亲属或者近亲属不提起诉讼的,检察机关依法对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26条规定:以侮辱、诽谤或者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