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调整

14.07.2014  06:03

  ●缴存基数调整为2013年1月至12月职工本人月平均工资

  ●缴存比例不得低于单位10%、个人6%,不得高于单位12%、个人12%

  太原新闻网讯  7月9日,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获悉,自本月起,我市对2014年度(即2014年7月1日至2015年6月30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进行调整。缴存基数调整为2013年1月至12月职工本人月平均工资。缴存比例不得低于单位10%、个人6%,不得高于单位12%、个人12%。

  自本月起,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为2013年1月至12月职工本人月平均工资。缴存基数确定后,在本缴存年度,即2014年7月1日至2015年6月30日内不得变更。2014年1月1日以后新参加工作的职工,应当以该职工参加工作第二个月的当月工资为缴存基数;2014年1月1日以后新调入的职工,以调入后发放的当月工资为缴存基数;上述两种情况缴存基数在本年度内不再进行调整。

  本年度的缴存基数实行上下限控制,一是不得低于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我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中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迎泽区、尖草坪区、杏花岭区、万柏林区、晋源区、小店区、古交市1450元;清徐县1350元;阳曲县1250元;娄烦县1150元。二是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缴存基数不得超过太原市统计部门公布的2013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其他单位缴存基数原则上不得超过市统计部门公布的2013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同时实行最高缴存基数限制;市统计部门公布的2013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4253元,3倍为12759元。

  缴存基数超过12759元的,超过部分应当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的规定纳税。职工月平均工资的计算方法为,职工月平均工资=职工本人年工资总额÷实际发放工资月数;工资总额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计算,具体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不得低于单位10%、个人6%,不得高于单位12%、个人12%,在上述范围内应当以偶数分别确定单位和个人缴存比例;有条件的单位应当及时将单位和个人比例提高至12%。同一开户单位只能执行同一种缴存比例,缴存比例一律取整数;缴存比例确定后,在本年度内不得变更。

  调整贯彻“提低扩中限高”原则,以促进住房公积金缴存的公平性。各单位应在办理2014年6月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后,自2014年7月7日至2014年7月31日之间,进行本单位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的调整;逾期调整的,应当从7月份开始补缴。具体由各单位住房公积金专管员填写“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年度调整申请书”和“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缴存额调整清册”,并制作“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缴存额调整清册”电子版,通过本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分理处前台柜面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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