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超150位国企高管落马 金融系统成犯罪重灾区
原标题:今年超150位国企高管落马 金融系统成犯罪重灾区
资料图
2014中国企业家犯罪报告预发布(一)
2014,中国企业家的罪与罚
12月15日一大早,记者打开中央纪委监察部官网,“中国联通网络分公司副总经理张智江接受组织调查”一条消息即进入视线。
法治周末记者获悉,法制日报社《法人》杂志(今年发布主体变更为法制日报社中国公司法务研究院)和中国青年报社舆情监测室即将联合发布《2014中国企业家犯罪(媒体样本)研究报告》(以下简称《中国企业家犯罪报告》)。根据中央纪委监察部官网和本报资料统计,今年1月1日至12月15日,包括张智江在内,共计超过150位国企高管人员被查或受审。
今年以来的民营企业家犯罪或者涉嫌犯罪数据还有待统计,根据法制日报社《法人》杂志和中国青年报社舆情监测室联合发布的《2013中国企业家犯罪(媒体样本)研究报告》,2013年,国有企业家犯罪或涉嫌犯罪的案件为87件,约占当年企业家涉案全部数量的四分之一。
西北政法大学校长贾宇教授向法治周末记者表示,企业家犯罪数量日渐增多,原因之一是,依法治国背景下,经济领域的规范化,要求严格查处企业家的不规范行为;另一个原因是,反腐败风暴导致众多政府官员落马,他们背后“基本上都有企业家尤其是民营企业家”的身影。
“折戟沉沙的高潮”
12月15日,中央第八巡视组进驻中国联通集团公司第19天,张智江被调查。
随后,中国联通集团公司党组宣布,免去张智江中国联通网络分公司副总经理兼网络建设部总经理的职务。
资料显示,张智江为陕西人,1994年在中山大学计算机系获得科学计算与计算机应用专业博士学位,其后负责完成了多项国家和部委重大科研项目,是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
2004年,张智江曾获得国家科技进步一等奖一项。此外,他还获得省部委科技进步奖16项,获得国内外发明专利10项。
2011年,张智江担任中国联通技术部总经理、中国联通研究院院长,后任现职。
法治周末记者根据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统计,12月前半月,除了张智江,全国共有6名国企高管被查,包括中石化石油工程技术服务公司副董事长、总经理薛万东,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长、党委副书记杨进先,山西兰花集团能源集运有限公司原董事长武新福等。
今年首个落马的国企高管是福建省烟草公司原党组成员、纪检组长孙佳和。1月10日,福建省纪委发布消息称,孙佳和涉嫌犯罪问题,由检察机关立案侦查。
其后每个月都有国企高管落马消息发布,但每月落马国企高管数量不一。
统计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的消息发现,今年1月和2月,各有两名国企高管人员落马,是今年落马国企高管最少的月份。
综合公开资料统计显示,国企高管人员落马数量较多的月份包括6月(至少22人)、9月(至少22人),国企高管人员落马高潮发生在今年8月,全国范围内至少有39位国企高管人员被查或受审。
根据中央纪委监察部官网和本报资料统计,今年1月至今,全国范围内共计超过150位国企高管人员被查或受审。
对此,西北政法大学校长贾宇教授对法治周末记者说,企业家犯罪的问题,实际上是经济领域法治状况的一个反映。
贾宇认为,企业家犯罪数量的增多,说明经济领域的法治化程度有待提高,政府需要进一步减少对经济领域的干预,减少权力寻租的空间。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廉政研究院院长乔新生向法治周末记者表示,在中国改革开放的历史上,有两次企业经营者折戟沉沙的高潮。一次是上世纪90年代,由于中央实行集权式的改革,一大批企业的经营者相继落马;还有一次就是最近出现的企业家中箭落马的现象。
乔新生认为,之所以会出现这种现象,一方面是市场经济发育不健全,市场主体存在严重的问题;另一方面则是因为在粗放式发展的过程中,许多企业的经营者混水摸鱼,容易东窗事发。
央企是“重灾区”
在被问及对2014年企业家犯罪的直观印象时,中国政法大学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教授告诉法治周末记者,今年以来,央企的企业家相继落马,是一个“重灾区”。
最令人关注的落马者之一是宋林。
4月17日晚,中央纪委监察部官方网站公布,华润集团董事长、党委书记宋林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正接受组织调查。一个月后,宋林被撤销全国政协委员资格。
4月15日下午,新华社《经济参考报》记者王文志实名举报宋林包养情妇,并涉嫌贪腐。4月16日,宋林在华润集团官网发布声明称,举报内容纯属捏造和恶意中伤。但不到一天,宋林即被中纪委宣布调查。
今年6月,中央巡视组继上轮巡视央企中粮集团之后,再次巡视央企——中国一汽集团公司。两个月后,中国一汽集团公司原副总经理安德武因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接受组织调查。同时,吉林省检察机关对一汽集团另外两位高管人员李武与周纯进行立案调查。
11月18日,今年中央的第三轮巡视启动,剑指央企,对包括中石化、南方航空、中国船舶、中国联通等8家中央企业在内的13家单位进行专项巡视。张智江是此轮巡视的第二位落马者。
首位落马者来自于中石化。中央巡视组11月24日入驻中石化,同样在第19天,中石化石油工程技术服务公司副董事长、总经理、党委副书记薛万东涉嫌违纪接受组织调查。随后,中石化党组免去薛万东职务。
贾宇教授的直观印象是,能源、交通领域企业家犯罪案件多发,“他们掌握着各种资源,想给谁就给谁,一句话就能决定财富的流向”,因此,落马的几率非常大。
法治周末记者不完全统计证实,国企总共150多位落马者中,一成属于能源和交通行业。
能源行业落马者达11人,例如山西兰花集团能源集运有限公司原董事长武新福、四川川投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谢洪先、陕西有色金属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汪汉臣、河南郑煤集团党委常委祁亮山等。
今年另一个值得关注的现象是,地方银行的高管密集落马。
法治周末记者统计发现,今年以来,已经有北京农村商业银行副行长司伟、内蒙古银行原董事长杨成林、河南许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兼董事长高志民、广东发展银行原董事长李若虹等11名行长级高管落马。
今年6月,中国人民大学反腐败与廉政政策研究中心主任毛昭晖在接受法治周末专访时指出,金融领域实际上是资金总量最大的一个领域。哪个地方资金集中,哪个地方腐败的风险就大。
毛昭晖当时预测,在银行业,从腐败的风险、严重程度来看,股份制商业银行、信用社,相对四大银行来说,腐败的风险更大。从统计结果看,恰好印证了这一预测。
“没有无缘无故的犯罪”
根据《中国企业家犯罪研究报告》,2012年,国有企业高管犯罪或涉嫌犯罪的案件有85例,占比超过三分之一。2013年,国有企业家犯罪或涉嫌犯罪的案件为87件,占比约为四分之一。
连续5年的大量案例显示,媒体曝光的企业家犯罪越来越集中在民营企业家身上,从最初的与国营企业家基本持平到数倍于后者。在今年国有企业领导落马数量激增的情况下,这一趋势是否继续,尚需拭目以待。
例如,山西兰花集团能源集运有限公司原董事长武新福,任职期间,违反财经纪律设立“小金库”和使用“小金库”款项;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贪污“小金库”款项;违反廉洁自律规定,为亲属从事经营活动谋利。
初步的追究结果显示,晋城市纪委决定给予武新福开除党籍处分;将其涉嫌犯罪问题及线索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前述中国政法大学教授表示,目前的反腐败力度很大,也很必要,但不能解决根本问题,更值得关注的是犯罪背后的制度问题——“个人怎么就通过组织实施了犯罪”,组织内部又是怎样运作的,组织内部的监督制约在哪里。
贾宇教授认为,国有企业的企业家犯罪“比较严重”,是因为他们官商一体,配置市场资源的权力太大,缺少应有的制约。统计也显示,对国有企业家犯罪来说,腐败一直是第一大因素。
贾宇对法治周末记者说,“没有无缘无故的犯罪”。要降低企业家的犯罪率,最根本的是厘清政府与市场之边界,“减少政府审批权力,把市场的还给市场,让市场调节资源配置,而不是让官员调节市场资源配置”;同时,企业家们也应该意识到违法经营的风险,转向合法经营。
前述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对此表示赞同,他告诉法治周末记者:“针对企业家犯罪,实际上并不能找到一套独特的、有效的解决方案。”
减少企业家犯罪的根本出路,还是要从制度着手,政府通过好的公共政策和好的政府治理(善治),引导社会的变动方向,解决或者化解犯罪现象背后的社会问题——界定政府与市场的关系,政府的归政府,市场的归市场。
贾宇教授特别提醒说,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法治指的是制度,德治指的是教育,就防范企业家犯罪来说,最迫切的是制度防范,同时教育也要跟上。
“事实是最好的教育,那么多的企业家落马,今年的‘猎狐行动’还把跑到境外的几百个(犯罪嫌疑)人抓了回来,这是最好的教育。”贾宇向法治周末记者表示。
2014中国企业家犯罪报告预发布(二)
金融系统已成犯罪重灾区
“金融企业家犯罪的罪名很多,其中最常出现的罪名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通过法院审理的情况来看,这两个罪名占了金融犯罪的70%以上。”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副院长、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法学研究所所长胡献旁说
法治周末记者 蒲晓磊
12月4日,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发布消息称,黑龙江省纪委对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长、党委副书记杨进先严重违纪问题进行了立案调查。至今为止,银行业至少已有5位正厅级行长先后落马。
与此同时,互联网金融也是不利消息频传。爱网贷、腾信嘉华、拉手贷等8家平台在同一天出现提现困难或限制提现,江苏无锡P2P平台恒融财富人去楼空直接导致千余名投资者1亿多元的投资款无法收回……仅在2014年,倒闭、跑路、提现困难等各种问题平台数量就多达上百家。
无论是落马高管还是抓获回国的外逃经济犯罪人员,金融系统都算得上是犯罪的重灾区。就在杨进先被宣布立案调查的同一天,公安部“打四黑除四害”专项行动办公室官方微博发布消息称,截至目前,“猎狐2014”专项行动已先后从60个国家和地区抓获外逃经济犯罪人员428名。
重庆某银行支行行长余国蓉潜逃境外14年后在泰国被缉拿归案,涉嫌经济犯罪的上海泛鑫保险代理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陈怡在斐济被押解回国……在抓获的外逃经济犯罪人员中,金融企业家的身影并不少见。
“近几年来,金融企业家犯罪对象呈现出年轻化、智能化,且高学历者和一线操作人员居多等几大特点。”知名经济学者宋清辉对法治周末记者表示。
“金融企业家犯罪的罪名很多,其中最常出现的罪名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通过法院审理的情况来看,这两个罪名占了金融犯罪的70%以上。”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副院长、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法学研究所所长胡献旁告诉法治周末记者。
法治周末记者获悉,法制日报社《法人》杂志(今年发布主体变更为法制日报社中国公司法务研究院)和中国青年报社舆情监测室即将联合发布《2014中国企业家犯罪(媒体样本)研究报告》,对此将提供更多的分析样本。
金融系统成犯罪重灾区
无论是从横向的领域进行细分,还是对纵向的职位分布作出统计,金融系统犯罪的“重灾”特性也都极为显著:横向来看,犯罪企业家分布于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等多个行业;纵向来看,从基层到高层都有管理者深陷犯罪泥淖。
在金融系统犯罪的企业家中,又以银行业为“重中之重”。
上海财经大学公布的500强竞争力指数名单上,银行业盈利指数位列第一,赚钱的前10名都是银行。
作为金融系统中最为盈利的行业,银行业也出现了金融领域中数量最多的落马企业家,其中不乏董事长或行长级别的管理者:内蒙古农信社原主任武文元(正厅级)、内蒙古银行董事长杨成林(正厅级)、邮储银行原行长陶礼明(正厅级)、成都银行原董事长毛志刚、许昌银行董事长高志民、龙江银行监事长杨进先(正厅级)、李若虹(正厅级)在今年先后落马。
银行业中的“老虎”落马固然让人震惊,基层的支行行长的犯罪数据同样让人触目惊心:6月13日,建行浙江绍兴城西支行行长陈惠君,涉嫌非法集资3亿元被警方“控制”,之后被批捕。11月24日,云南省纪委同时通报了富滇银行昆明银光支行行长周爱国、富滇银行昆明正义路支行风险总监苏建勋、富滇银行村镇银行管理部总经理张炬3人受贿行为……
而这些还仅是正处于调查中的银行行长,如果再加上今年已经受审的银行行长,银行业犯罪的企业家数量已经达到了一个惊人的数量。
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0月29日至11月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原行长陶礼明涉嫌受贿、挪用公款一案,中邮储另外两名高管因涉嫌挪用公款、贪污与陶礼明一同受审。经查,2002年4月至2012年5月,陶礼明非法收受贿赂款共计人民币1534万元、美元99万元、欧元1万元。
有受贿的银行行长,也有行贿的银行高管。11月19日,安徽省高速公路控股集团公司原副总经理、安徽幸运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原董事长李洁之因涉嫌挪用公款、受贿犯罪,被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检察院提起公诉。在检察机关指控李洁之涉嫌58起受贿事实中,其中涉及到银行支行的行长、副行长到银行客户经理、营业部主任等银行高管有31人之多。
证券行业也有高管沦陷。在上海首例投资银行高管犯罪案件中,招商证券投资银行部原执行董事李黎明因犯职务侵占罪被判有期徒刑8年,并处没收个人资产200万元,涉案金额5260万余元。
基金行业的“老鼠仓”案也是多次进入公众视野。12月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对马乐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案提出抗诉,我国最大“老鼠仓”案——博时原基金经理马乐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案再生变数。12月14日,华夏基金“老鼠仓”案再度升级,被调查出“老鼠仓”行为在任和离任员工约6至7人,这一突变使得华夏成牵涉人数最多的基金公司。
金融系统成为企业家犯罪的重灾区,也体现在今年的“猎狐2014”行动中。
某银行重庆九龙坡支行原行长余国蓉,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违法发放贷款和非法出具金融票证等犯罪,涉案金额达28亿元,潜逃境外14年后被抓获并押解回国;中国银行黑龙江省分行河松街支行原主任高山,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8.02亿余元,潜逃8年后回国自首……在“猎狐2014”行动抓获的罪犯中,犯罪的金融企业家名字并不少见。
国家社科基金《中国惩治和预防腐败重大对策研究》课题组的调查显示,金融系统和国有大中型企业,是携款潜逃的重灾区。外逃贪官中,金融系、国有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约占87.5%,其他部门约占12.5%。
“在携款潜逃的犯罪人员中,以金融系统企业家的人数、金额为最多,他们犯罪前往往经过周密策划,将家人移民国外或将财产非法转移国外,一旦时机成熟便逃之夭夭。就根本利益来说,金融腐败的最大后果是极大地损害了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危害国家的金融稳定和经济良性。”宋清辉对记者说。
互联网金融发案总量上升
近几年,随着金融改革的深入推进和互联网技术的不断进步,第三方支付、P2P网贷、众筹融资、网上理财等互联网金融高速发展,我国已经成为全球规模较大的互联网金融市场。
央行数据显示,截至2014年9月末,我国共有第三方支付机构269家,前三季度共发生支付金额24.1万亿元;全国P2P网络借贷平台有大约1400余家、融资余额超过1100亿元,全国范围内活跃的股权众筹平台超过20家。
互联网金融在迅猛发展的同时,安全问题也随之而来,其中又以P2P平台跑路尤为明显。
银监会业务创新监管协作部主任王岩岫透露,在全国可查的1200家P2P中,到7月份为止跑路的已经有150家,每个月有六七家跑路。
而P2P平台跑路趋势在年底之前有愈演愈烈之势。12月11日,两起P2P平台跑路事件先后曝光,涉案金额连续刷新:位于浙江宁波的P2P网贷公司“联创财富”跑路,800多位投资人的5000多万元血本无归。江苏无锡P2P平台恒融财富人去楼空,直接导致千余名投资者1亿多元的投资款无法收回。
据网贷之家统计,仅11月份就有39家P2P平台出现风险事件,其中包括12家P2P平台“跑路”,另有24家P2P平台出现提现困难,还有3家停止运营。第一网贷资料显示,倒闭、跑路、提现困难等各种问题平台,1至11月份共新发生178家,比2013年全年75家增长137.33%。
“有史以来,中国网贷出现问题平台的数量是286家,这是我拿到的最新数据。”网贷之家首席研究员马骏在“2014互联网金融创新与监管行业峰会”上说。
宋清辉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相比传统金融系统,我国互联网金融犯罪当前呈现出发案总量不断上升、恶性复杂案件、涉众性犯罪比重增幅较大等特点。
浙江警察学院经济犯罪侦防研究中心主任袁小萍指出,当前我国互联网金融犯罪作案形式复杂,犯罪类型较为集中,大多打着互联网金融旗号进行经济犯罪活动;作案模式具有合伙性、组织化、复合化、产业化程度越来越高、犯罪主体文化程度较高、年轻化倾向明显、受众对象不特定性等特点。
“目前,P2P基本上没有对应的监管部门,监管缺失是P2P频繁出事的最主要原因,其次还有如资金被挪用、平台运营出现问题等原因。对此,我建议运用大数据思维,在政府监管大幅度缺失的情况下,整合社会数据资源进行防控。”宋清辉对法治周末记者说。
多重诱因导致犯罪频发
专家对法治周末记者表示,造成金融企业家犯罪的因素中,除了企业家自身的行为之外,整个外部环境与企业制度也至关重要。
胡献旁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认为,外部环境是导致金融企业家犯罪的重要因素:
第一,国家金融政策的不稳定造成了企业家融资的不稳定。2008年金融危机的时候,在国家“4万亿投资拉动”刺激经济复苏一系列政策牵引下,地方政府依托政府信用和优势垄断资源,纷纷建立了众多投融资平台,金融企业家也获得了大量的资金,进行大量的投融资活动。两三年之后,国家突然收紧政策,大量陷入资金瓶颈的企业家只得通过民间融资的渠道来融资,这也导致了之后几年中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非法集资案件频发。
第二,经济处于调整时期。因为处于行业升级和结构调整阶段,大量企业面临资金和发展瓶颈,此时企业家需要向社会借贷大量资金,也可能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集资诈骗。
中国人民大学金融与证券研究所所长吴晓求认为,我国金融在结构、市场化程度和开放度上均存在着缺陷。金融体系的市场化程度较低,融资、投资活动以及定价机制离市场化要求还有很大的差距。这就为权力寻租提供了巨大的空间。
此外,公司管理制度不规范也是重要原因。
“公司管理制度不规范,使得大量吸收进来的资金无法做到合理使用,在盲目投资的情况下造成了效益低下和亏损,没有产生应有的经济效益,最终导致资金链出现断裂。”胡献旁对记者分析道。
“大部分金融机构的风险监控系统是很完善的,问题就在于一些内部监察往往流于形式,特别是对易发案件的风险点和重点部位的自律检查质量不高,使一些本该检查发现的问题未能及时发现,在一定程度上,滋长了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宋清辉对法治周末记者说。
专家认为,要想更好地防范企业家犯罪,需要“对症下药”。
宋清辉建议,可以从四个方面来防范金融企业家犯罪风险:一是提高金融队伍素质;二是建立一套完善、有序的金融行为运行机制;三是健全内控制约机制,严格落实各项规章制度;四是加大惩治力度,让金融系统犯罪者得到应有的法律制裁。
“一方面,企业家必须了解国家政策的发展趋势。如果不了解行业政策,如果与行业政策相违背,就会带来很大的风险。另一方面,要加强企业制度上的管理。有些企业在规模升级之后,相应的管理并没有随之升级,这就导致了制度监管的不到位。”胡献旁对法治周末记者说。
2014中国企业家犯罪报告预发布(三)
企业家犯罪报告这六年
吕斌
前五份沉甸甸的报告,意味着千余位曾经叱咤商海的弄潮儿,不幸沦为阶下之囚。如今,第六份报告即将出炉。
我们无意对任何触犯刑法的企业家表露轻蔑之意。相反,我们内心困扰、挣扎、疑惑。
这正是我们坚持第六年发布年度中国企业家犯罪报告的主要原因。与大多数读者一样,我们希望通过历年的统计、分析与归纳,找到为何那么多优秀的企业家会涉案?为何曾经优秀的企业在企业家涉案后会一蹶不振?为何在依法治国已成为治理主流的当下仍有企业家犯罪的案例不断曝出?为何体制与机制仍需完善?为何部分企业经营者仍对法律没有敬畏之心……
年关将至,法制日报社《法人》杂志(今年发布主体变更为法制日报社中国公司法务研究院)和中国青年报社舆情监测室即将联合发布《2014中国企业家犯罪(媒体样本)研究报告》(以下简称《中国企业家犯罪报告》)。我们与众多读者一样,期待着报告的再度推陈出新。与此同时,我们愿与业内专家及读者分享这六年来的心得,不为其他,只为在这节点之时,与诸位共勉。
第六份企业家犯罪报告
在今年《中国企业家犯罪报告》的撰写中,我们无意追求数字上的迅猛增长,因为我们知晓,影响企业家犯罪数量上升的因素,并非单一的,且背景复杂。
去年以来,反腐大势蔓延政商两界,有大批企业家因涉及腐败案件而被调查,这是企业家犯罪案例有所上升的重要原因。
此外,传媒以及公众对企业家犯罪现象的关注度在逐年增加,也会在一定程度上令受众感觉到犯罪案例明显增多。
最重要的一条,以往很多案件在调查阶段甚至司法阶段都未对外披露。而近年来,执法过度的开明度越来越高,透明与开放成为执法主流理念,在这种背景下,很多案件在初发阶段即被披露。
我们认为,以上三个原因,是企业家犯罪案例数量稳步上升的重要因素,由此可见,犯罪案件数量的增多,并不意味着犯罪现象的必然扩大化与普遍化。与之相反,通过我们的研究与调查,实际上企业管理者守法意识是明显上升的,经营合规、管理科学、运作高效、决策透明已经成为多数企业追求的目标,无论是国企还是民企。
近年来,按照国资委等监管部门的要求,总法律顾问制度已经在大批央企中执行,且普遍运行良好,企业法务部门的职权在扩大,重要性在增加。
在山东省商业集团法务部部长王茂松看来,近年来,国资部门一直在完善修订与国有企业相关的责任追究机制,加之审计部门也逐年加大对企业财务、管理者任职等方面的审计力度,应该说目前的追责机制已经相当详尽。
众所周知,年度企业家犯罪报告是在《法人》杂志每期《企业界犯罪媒体案例报告》的基础上撰写而成。作为定位于“一本企业管理的法律方案”的财经法律类新闻月刊,我们对国有及民营的管理者倾注了应有的关注。我们最初的关注点就是善意的,是希望通过年度犯罪报告对该年关注度较高的一些企业家犯罪案例的汇总分析,得出年度企业家犯罪特点、成因等方面具备实质性参考意义的结论。从而在民营企业融资环境、民营企业家原罪、国企管理透明化、合规化等多个方面,促进外部环境与内部治理的双重完善。
实际上,历年的《中国企业家犯罪报告》都产生了积极的社会影响,众多媒体及公众对于《中国企业家犯罪报告》的内容给予了相当的关注。而很多业内专家、媒体同行包括普通读者,也通过各种各样的方式给我们提出了宝贵的意见和建议,帮助我们不断完善年度《中国企业家犯罪报告》的内涵。
《中国企业家犯罪报告》的新变化
我们坦然承认,鉴于这是一份国内首创的年度企业家犯罪研究报告,我们在过去五年间,一直处于摸索、探究的阶段。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不断完善,我国经济、政治、社会、文化等各个领域都发生了深刻的变革。在这种新形势下,《中国企业家犯罪报告》试图探求国有企业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新途径,探索如何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如何完善民营企业及企业家的生存与发展环境,如何让更多的优秀企业家拿掉悬在头顶的达摩克利斯之剑,放手大胆地投向市场经济的浪潮。
通过对一些企业家犯罪案例这种反面教材的例举和分析,我们希望为企业家提供镜鉴,从而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尽一份绵薄之力,我们认为这种出发点是有积极意义的。
前几份《中国企业家犯罪报告》,我们在统计方法、研究方法、案例选取、用词描述等方面的确存在不够科学、不够准确的问题。
首先是搜集案件的手段和渠道单一。一些案例包括一些很典型的案件,往往由于种种原因未能被公共传媒关注和报道,此外,一些涉案金额较小、社会影响面不大的小案件通常也不能引起媒体关注,因此在《中国企业家犯罪报告》中,案例选取的科学性和严谨性难免有所欠缺,可能会影响案例的代表性。
其次是统计方法、研究方法有待进一步改进。《中国企业家犯罪报告》曾经涉及的大量案件中,有些案件是刚刚被调查,有的则是一审阶段,有的是二审阶段,有的则已盖棺定论。而有些案件,可能已经进入下一阶段,但外界不为所知。案件进展阶段的复杂性,导致在归纳统计时,会出现一定偏差。
还有在报告用语方面。对于涉嫌犯罪而未最终由司法定性的案例,不宜描述为犯罪,一般来说,企业家被调查甚至被起诉,并不一定意味着犯罪行为的必然存在,在最终的司法审判结果出现前,用词的严谨性与准确性,是我们历年报告都在不断改进的。
近年来,我们一直在努力纠正以上可能存在的问题,而今年的《中国企业家犯罪报告》与往年相比,将发生更多重要的变化。
做精品、做高端、做有积极意义和典型作用的年度企业家犯罪现象研究参考,是我们一直追求的目标。在此背景下,今年我们对于案例的甄选工作,做了重要而富有挑战性的调整。
首先,不刻意追求案例数量的增加,在案例甄选过程中,我们始终秉持真实、准确、清晰的原则,对于一些不清楚来源、事实描述不准确的案例,我们不做选择。与此同时,一些涉案金额极小、涉案人级别不高的一般性职务犯罪,我们将不做选择。
其次,案例选取秉持着经济犯罪为主的原则,对于一些情杀、暴力犯罪等现象,纯属个人犯罪的范畴,并非我们研究的对象,对于整体企业家犯罪现象的研究意义也不大,我们作了相应的剔除。
第三,对于案例来源的选择,尽管同样是以公共传媒的报道为基础,但对于媒体的选择,我们今年做了更为精准的计划,我们选择更加权威、信誉度更高的媒体如新华网、人民网、各大传统新闻门户及传统知名报刊、广电等,对于新媒体我们也特别做了选择,如广受关注的财新传媒、新近崛起的澎湃新闻、今日头条等新媒体,我们也列入了来源范围。
第四,对于案例描述的准确度,我们特别做了仔细甄别。往年的报告中,含有部分“某公司总经理”“公司老总王某”等描述的案例,尽管可能是媒体在转载时考虑案件尚未最终裁定前提下的个人隐私权保护等问题,但我们本着事实清楚、准确的角度出发,今年将剔除这些案例。
依法治国背景下的企业家犯罪
十八届四中全会的《决定》将依法治国理念置于全新的高度。意味着接下来“法治”的影响力将更加深入人心,而依法治国背景之下,对于企业和企业家的影响不可小觑。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就是法治经济,必须要靠法律的权威、法治的理念贯彻始终。只有依法治企才能把企业管好、做大,才能让企业管理者放心大胆地去创新。
企业和企业家、公司高管和公司负责人是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他们中的任何一次违规行动,任何一次涉嫌犯罪的事件,都可能引起严重的后果。而我们的《中国企业家犯罪报告》就是希望以新闻媒体的方式去了解真相、去探求发生的原因、去发现其中的警示意义和镜鉴价值。
“现在我们国家的法律体制在不断的完善,监管体制也在不断的加强,而有些企业家还是拿着以前的经验在现行的体制下行事。”王茂松告诉记者,现有的法律法规已经加强了,而一些企业家的思想还没有转变过来,这也是部分企业家涉案的重要原因。
当然,客观的分析企业家犯罪的原因,既有企业家个人的原因即内部因素,也有外部环境因素的影响。
一位在某著名地产企业任职法务总监的专业人士在接受法治周末记者采访时即表示,从一些领域来看,目前的司法环境有些过于严厉“一位企业家曾说,很多企业家不是在监狱里就是走在通向监狱的路上,这样讲虽然过于言过其实,但企业家的确属于高危群体。”该法务总监说道。
这位专业人士的话,颇具代表性,在过去一段时间内,相关的问题确实存在,之前的《中国企业家犯罪报告》也在犯罪现象研究中进行过深刻的分析。不过我们欣喜地看到,法治环境正在慢慢改善,行政机构、司法机构对于依法治国的认识和执行,一直在朝着积极的方向发展。
我们坚信,越来越多的人和组织关注企业家犯罪现象,对于减少和预防企业家犯罪,增强企业及企业家守法、合规意识,保护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促进民营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等大有助益。
对我们而言,我们有信心也有能力把这项工作坚持下去,无论遇到何种困难,遇到何种挫折,我们都将继续走下去,不断发展并传播我们开创的这份年度《中国企业家犯罪报告》,通过对一个个真实案例的系统研究,为更多的企业高管提供一个镜鉴,从而更好地促使其防控法律风险,做到未雨绸缪,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防控单位犯罪是公司法务的必修课
专访全国律协常务理事栾少湖
法治周末记者 蒲晓磊
12月12日至13日,第四届2014中国公司法务年会(华南)在深圳市举办。法治周末记者就公司面临的法律风险话题,专访了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常务理事、刑事业务委会员副主任栾少湖律师。
法治周末:如何看待当前的单位犯罪形势?
栾少湖:从刑法修正案中对于单位犯罪的规定来看,立法扩大打击的背后原因在于单位犯罪的激增蔓延。
在前8个刑法修正案中,有6个都涉及到了单位犯罪,一共有多达17处的规定,其内容或作明确规定,或作扩大解释,呈现出加重单位犯罪惩处趋势。刑法修正案(九)(草案)涉及的单位犯罪内容,再次传达出扩大范围和加重刑罚的信号,例如拟将原刑法第285条、第286条、第287条所涉及的计算机和网络犯罪均增加规定单位犯罪。对在308条中拟新增规定“泄露不公开司法信息罪”等。
单位犯罪在立法上呈现逐步扩大的趋势,一定是由于在实践当中出现了单位犯罪的若干新情况、新问题。由此看来,单位犯罪已经成为阻碍公司正常发展的最大的一块绊脚石。对于公司法务而言,防范单位犯罪的风险变得尤为重要。
法治周末:单位犯罪有什么特点?
栾少湖:我们通常说的单位犯罪,是指依法设立的各类公司、企业、事业、机关、团体、组织单位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单位犯罪主要有两个特点:
第一,单位犯罪有明确的条文规定。这种规定必须是法律明确规定的,国务院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都不可以的,规章更不可以。而且,单位犯罪基本上就集中在故意犯罪的状态,在这种情况下,我们是可以预知、预见的。
第二,单位与个人双罚。单位犯罪对于刑事责任的追究是有一个面上的处罚,这和个人犯罪不同,不是说谁犯罪谁担责,在单位犯罪的追责中,可能你在不作为、无作为的情况下,或者你应该做而没去做的情况下,都是可以追究的。追究责任的人除了行为的直接实施者,还会有单位的责任人、主管人、直接责任主管人。单位犯罪对单位和个人进行双罚,体现在单位的追罚上,就是对法定代表人的追罚。所以说,对于那些对公司法制或者对法务人员不够重视的老板们而言,单位犯罪其实是一个陷阱。
法治周末:如何防范单位犯罪风险?
栾少湖:其实,单位犯罪是可防可控的。所谓的风险和威胁,最可怕之处在于其不可预知性。但是单位犯罪则不同,在充分了解单位犯罪的特点后,公司法务在应对风险时可以大有作为。
单位犯罪罪名条文法定化特点使其看得见摸得着,因此可防可控,这就要求公司法务要做好法律风险排查工作。具体到排查路径的操作方法上,可以采用企业管理流程、组织架构和业务流三位一体的方法,以此来排查法律风险。通过排查可以全面了解企业面临或潜在的法律风险,从而为法律风险评估、解决方案的制定与实施提供基础资料。
公司法务完全可以结合本单位的经济和公司实际发展的情况,通过采取审查合同流程一样的方式,在流程上各个主要的结点和环节上把法律风险卡住。因此,对于公司法务而言,需要建立一种可预警的单位犯罪防控系统,把它镶进我们原有的一些民商事法律风险、合同审查的日常法律流程中。
公司发生了单位犯罪,单位和直接人员负刑事责任,公司法务人员与律师应当负失职、渎职与道德责任。因此,对于公司法务而言,防控单位犯罪变得尤为重要。既是公司法务的必修课,也是考验公司法律风险防控能力的第一张试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