伪造签名夺股份 笔迹鉴定还真相
03.03.2015 13:56
本文来源: 法院
记者 侯成丽 通讯员 徐洁 周玉旺
在未通知本人的情况下,其他两名股东擅自转让股权。近日,太原市迎泽区法院审结一起股东资格确认纠纷,判决确认贾某仍应具有股东身份。
2009年,原告贾某与被告石某、黄某共同出资成立一家商务酒店,三人共同管理。后期贾某因有其他业务,便退出了公司日常管理,但不在酒店期间其多次询问公司经营状况。最近,贾某听说公司已进行了法人变更,到工商局查询后才得知,公司在2011年3月已经通过股东大会将股东更换为张某、尤某,且贾某已将自己30%的股权协议转让给了张某,被告以此为依据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贾某认为,石某、黄某在自己不知情的情况下私自转让自己的股权,严重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要求撤销工商变更登记,并确认自己的股东资格和份额。
在庭审调查阶段,贾某就是否与张某签订过这份《股权转让协议》各执一词,原、被告均表示愿意通过测谎程序证明各自主张的真实性。针对这种情况,法院依法委托山西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司法鉴定中心对2011年3月11日的《股东会决议》全体股东签字处的“贾某”签名笔迹及《股权转让协议》中“贾某”签名笔迹是否系贾某本人书写进行司法鉴定,以此作为破解这份真假合同的切入点。经鉴定,两处笔迹均不是贾某本人书写。法院审理后认为,贾某从未对自己享有的股权进行过转让,虽然公司进行了工商变更登记,但不能因此而否定其的股东资格,被告提供的股权转让协议中贾某的签名并非其本人书写,也没有证据可以证明贾某本人作出过股权转让的承诺,股东会决议也不能作为贾某同意进行股权转让的依据,故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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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03.2015 13: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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