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统村落要美起来富起来 我省出台传统村落保护条例
11月26日,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举行新闻发布会,对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山西省传统村落保护条例》有关情况作了说明。
山西现存古村落约3500处,登记建档1736处,中国传统村落550处,是北方地区传统村落数量最多、风貌最完整、集聚度最高、类型最丰富的省份。 “传统村落作为一种历史文化的载体,不仅有丰厚的自然资源,更有厚重的人文资源和历史记忆,沉淀着丰富的物质和非物质文化遗产,对于继承和弘扬我省优秀传统文化,推进我省文化旅游事业发展,以及实施乡村振兴战略都具有重要意义。”省人大常委会民族宗教侨务外事工作委员会负责人表示,《条例》以法治方式解决我省传统村落保护工作中的申报认定、体制机制、规划管理、保护利用等方面突出问题,进一步增强立法的针对性、实效性和可操作性,为我省传统村落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利用提供法治保障。
《条例》将于2022年3月1日起施行,共六章四十四条,分为总则、认定与规划、保护与发展、保障与监督、法律责任、附则。
《条例》规定,传统村落保护应当对选址格局、传统建筑、历史风貌及其周边环境、景观要素实施整体保护。保护传统村落各个历史时期的代表性建筑、街巷、公共空间、古树名木、遗址遗迹以及非物质文化遗产,维护文化遗产形态、内涵和村民生产生活的真实性,保持传统文化、生态环境、经济发展的延续性。在传统村落保护范围内进行新建、扩建、改建和修缮等活动,应当符合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在建筑高度、体量、色彩、风格和材料等方面与传统建筑风貌相协调,不得进行没有依据的重建和仿制。
《条例》规定,在传统村落保护范围内,禁止开山、采石、取土、开矿、爆破等破坏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的活动;禁止擅自占用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确定保留的生态绿地、河湖水系、道路和塔桥亭阁戏台等;禁止修建生产、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工厂、仓库等;禁止擅自拆除历史建筑以外的传统建筑;禁止擅自改变传统建筑外观形象、原有结构、整体风貌;法律、法规禁止进行的其他活动。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传统村落纳入旅游品牌战略,开展保护性旅游开发,适度有序发展乡村旅游、休闲度假、生态康养、文化创意等,建设乡居民宿和研学、康养旅游基地。鼓励利用传统建筑开设村史馆、博物馆、陈列馆、纪念馆、工作室、农村书屋、非物质文化遗产传习所、传统工艺作坊、传统商铺等场所,展示历史文化遗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