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首次集中听取地方性法规实施情况报告

21.05.2015  17:37

    5月18日,在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六次主任会议上,首次集中听取了我市六部地方性法规实施情况的汇报。

    “这是市人大常委会对法规实施情况进行动态监督的一次创新。”参与此次监督工作的市人大内司委副主任委员彭军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这也是我市人大立法后评估的一种有效形式。

    “两个汇报”,让情况反映更真实

    按照《重庆市人大常委会2015年工作要点》和《重庆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关于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2015年听取有关地方性法规实施情况报告的通知》,此次主任会议集中听取了由市高法院、市政府法制办、市政府应急办、市民政局等就《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办法》、《重庆市突发事件应对条例》、《重庆市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重庆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条例》和《重庆市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六部地方性法规实施情况的汇报。

    汇报中,各法规实施单位负责人向主任会议重点汇报了法规实施单位宣传、贯彻法规的基本情况;法规主要制度实施后产生的社会效果,社会公众、国家相关部门和新闻媒体对法规的评价和反映;法规中设定的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处罚和行政收费的实施情况;与法规实施相配套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其他制度措施的制定及执行情况;法规实施后新颁布的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委规章对法规实施产生的影响;法规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反映的立法问题及处理建议。

    值得一提的是,在听取汇报之前,市人大法制委、内司委等专委会早就做足了准备,提前对这些法规的实施情况进行了调研,形成了报告,并在此次主任会议上一同进行汇报。

    “两个汇报,相互对比,法规实施中遇到的问题、难点一目了然,更重要的是能让市人大常委会掌握的情况更接近真实。”市人大常委会一名干部评价说。

    市民政局副局长张维仑在接受采访时谈到,这是人大监督政府及部门依法行政的有效方式,能及时发现问题,查找工作中的不足。

    出台规定,为探索提供制度支撑

    彭军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按照以前惯例,对法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主要途径是市人大常委会组织执法检查,并在常委会会议上对法规主要实施部门的工作报告进行审议。但常委会会议约每两月召开一次,会期只有几天。而现行法规有近200件,依靠常委会会议全面监督不太现实。因此市人大常委会对主任会议进行改进,增添新内容,使其发挥对法规进行动态监督的功能。

    据介绍,去年10月,市人大常委会就通过了《重庆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听取地方性法规实施情况报告的规定》,根据规定,每年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将分两次听取现行法规实施情况的汇报,已列入当年或下一年市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计划的法规除外。

    记者了解到,在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听取报告前,法规实施单位应当根据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通知的要求,提交法规实施情况的书面报告。在会上,法规实施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到会进行汇报,听取审议意见并回答询问。

    在昨天的主任会议上,记者发现每项地方性法规的实施单位,要么是“一把手”到会,要么是具体分管工作的领导到会。

    会上,常委会主任、副主任根据其汇报情况,分别提出意见、建议。如张轩主任在听取《重庆市土地权属登记条例》实施情况汇报时就指出,上位法中已有的一些规定,在地方性法规的制定时就不必再重复。特别是全国人大现在在立法上强调可操作性。因此,地方性法规在制定时,就更应该积极思考,寻求突破。

    张轩主任要求,根据主任会议听取汇报的情况,针对法规实施中的重大问题,建议市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相关专项工作报告、开展执法检查、立法后评估,建议将法规的制定、修改、废止和解释列入市人大常委会会议议程。并根据需要决定是否将法规实施情况的书面报告印发常委会会议。张轩指出,这项工作是一种探索,可促使法规实施部门在工作中不断发现问题,不断改进工作。“在下一次常委会会议上,今天听取的这些法规实施情况的报告要以书面形式印发常委会组成人员。

    在会上,张轩主任还特别强调要通过宣传让这些法规深入人心,并对重庆经济、社会发展起到促进作用。

责任编辑: 刘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