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限期不改将按日计罚

11.04.2015  11:00
   省环境监察总队现场督查

  日前,我省环境领域开展了“铁腕斩污”专项行动,4月10日,记者跟随省环境监察总队在清徐县进行了现场督查。
  在山西美锦钢铁有限公司,督查组对该公司在线脱硫系统运行情况进行了检查,并对相关问题提出了限期整改意见。督查组表示,该企业需限期完成整改,限期不改将对其采取按日计罚的处罚。
  从今年1月1日起实施的新环保法第59条明确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记者进一步了解到,与新环保法同步实施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明确提出,对5种违法排污行为可实施按日处罚,这5种违法行为包括: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的;排放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排放的污染物的;违法倾倒危险废物的;其他违法排放污染物行为。(程国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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