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工作进行检查的通知
晋环监测[2016]1号
各市环保局,各有关企业:
为了切实推进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的及时性、完整性和真实性,根据国家环境保护部《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的规定和国家关于省级环保部门2016年实地检查的开展自行监测的企业数量不得低于国家所考核企业总数的10%的要求,省环保厅决定对部分重点监控企业的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工作进行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时间
2016年5月至7月。
二、被检查企业
根据各市今年被列入国家考核的企业数量和省环保厅环境监测处从各市环保部门对外网站对企业自行监测信息公开情况的初步抽查情况,省环保厅确定对40余家企业进行实地检查。
三、检查内容
1、企业自行监测方案的编制和备案情况;
2、企业用于开展自行监测的实验室用房建设和监测仪器设备配备、使用及维护情况;实验室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特别是实验室质量保证措施执行情况;自行监测技术人员配备及其业务能力状况;自行监测档案管理情况等。
3、委托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等环境监测单位开展自行监测状况;
4、企业在当地市级环保部门对外网站公开的自行监测信息的及时性、完整性;
5、企业自行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
6、企业自公开自行监测信息情况等。
四、检查方式
1、听取企业关于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的情况介绍;
2、查看自行监测实验室和自动监测设施运行情况;
3、现场抽考部分环境监测技术人员;
4、查阅2014、2015、2016年企业自行监测机构出具的环境监测报告及其原始记录和接受企业委托的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等环境监测单位出具的环境监测报告;
5、查看企业2014、2015、2016年在当地市级环保部门对外网站公开的全部自行监测信息(包括企业基础信息、自行监测方案、自行监测结果、未开展自行监测的原因、自行监测年度报告);
6、实地查看企业在本单位对外媒体自公开其自行监测信息的情况;
7、查阅其他有关档案资料等。
五、有关要求
1、各企业要高度重视本次检查,积极做好各项准备工作,不得拒绝接受检查或在检查中弄虚作假;
2、省环保厅将组织环境监测管理人员和环境监测专家进行检查;
3、检查结束后,省环保厅将向全省各市、县(市、区)和各重点监控企业通报检查结果;对信息公开存在问题的企业,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二条和《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实施处罚并向社会公布;对在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中存在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的企业,将根据环境保护部《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的规定进行处理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联 系 人:省环保厅环境监测处 王吉明
联系电话:0351-6371054
山西省环境保护厅
2016年5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