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明年1月1日起施行

09.10.2014  13:37

  每年协商一次,内容涉及工资分配、最低工资标准、调资幅度、特殊时期工资待遇等

              企业职工究竟该挣多少钱?和老板协商。我省今后有法律为职工撑腰,支持职工和老板协商工资水平。9月20日,《山西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经省人大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并将于明年1月1日起施行。其中规定,工资集体合同期限一般为一年,即劳资双方一般每年都应当就职工工资、津贴补贴等标准和支付方式等开展集体协商,并签订工资集体合同。

  工资集体协商在我省进展较快,据统计,截至2013年底,我省组建基层工会59145家,覆盖企业100049家,建会率达99.6%。在已组建工会的企业中,开展了工资集体协商的企业93545家,覆盖率达93%,涉及职工超过474万人。所有公有制企业均已建立工会,并以各种形式开展了工资集体协商。此次通过的《条例》将我省的成熟经验和行之有效的办法以法律形式固化,增加了约束力和执行力。

  《条例》厘清了政府最低工资标准、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和集体协商确定的工资标准这三者之间的关系,明确规定:“工资集体合同中本企业或者本区域、本行业的最低工资标准不得低于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企业与职工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工资标准不得低于工资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

  《条例》规定了工资集体协商的内容,主要有工资分配办法,包括岗位工资、绩效工资、辅助工资、奖励性工资等工资标准及津贴补贴标准、工资支付方式和支付时间等;本企业或者本区域、本行业协商确定的最低工资标准;职工年度平均工资水平及调整幅度;计时工资、计件单价、劳动定额等标准,试用期和病事假以及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工资待遇;拖欠工资的清偿办法;离岗职工的生活费以及双方认为应当协商的其他内容。

  为了支持鼓励职工敢于同资方协商,防止资方对职工协商代表打击报复,《条例》在法律责任部分专门规定,企业因职工方协商代表参与工资集体协商,降低其工资及福利待遇甚至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并依法支付赔偿金,或责令企业恢复协商代表的工作,补发协商代表在劳动合同解除期间的工资及福利待遇,并依法支付赔偿金。(记者刘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