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10月1日起施行

25.09.2014  13:03

        太原新闻网讯 9月24日,全国贯彻落实《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电视电话会召开,我市在太原分会场组织收听收看。副市长 薛忠晋 参加。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将于10月1日起施行。会议指出,施行该《 条例 》,旨在建立健全社会 诚信体系 ,推动信用信息公开共享,建立违法失信“ 黑名单 ”和行业禁入制度,大幅度提高违法失信成本,从而加强对市场主体的事中事后监管。据悉,企业公示信息主要包括两部分:一为即时信息,对于这些随时发生的信息,《条例》一共规定了6类,如公司股东股权转让信息、知识产权出质登记信息、受到 行政处罚 的信息等,企业应当自信息产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示;二为年报信息,涉及7大类内容,能够基本反映企业上一年度的经营和存续状况。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工商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的年报,并向社会公示。

        未按规定期限公示年度报告或公示信息隐瞒弄虚作假等情形,将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中,连续3年被列入这一名录的,将被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即“黑名单”。列入“黑名单”的企业,有关部门将在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 国有土地出让 等工作中,予以限制或者禁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