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丁书苗案判决震慑行贿犯罪
19.12.2014 12:34
本文来源: 法院
新华网杭州12月16日电(记者裘立华)16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丁书苗因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00万元;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5亿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20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2000万元,罚金人民币25亿元。对于行贿者依法惩处,正是国家反腐法治化的力证。
过去,刑法对行贿犯罪的处罚力度明显轻于受贿罪,导致司法实践中普遍存在“重受贿、轻行贿”现象,使得对受贿、行贿的惩治存在明显的“力度差”,惩治贿赂犯罪时“一手硬、一手软”,导致行贿犯罪高发。刑法修正案(九)草案之所以提高放宽行贿处罚的门槛,也正是基于这样的现实考虑。
同时,在贿赂案件查处过程中,行贿人往往通过贿赂官员获得巨大利益,但由于立法缺失,没有通过财产刑这一法律手段加大对行贿人的惩治力度,难以使行贿者“吐出”不当获利,导致“行贿一次、幸福一世”“一人坐牢,全家享福”的畸形现象。因此,必须让行贿者把吃进去的全吐出来,只有这样,才能让行贿者掂量掂量“行贿成本”,不敢轻易出手行贿。丁书苗因行贿罪被依法判刑,这样的判决无疑会对其他行贿者起到震慑作用。
中央提出,加快推进反腐败国家立法,完善惩治贪污贿赂犯罪法律制度,把贿赂犯罪对象由财物扩大为财物和其他财产性利益。秉承这一精神,相关法律必将不断完善。期待这些法律能进一步强化“不敢腐”的高压红线,并对行贿者形成“不敢送”的有效震慑。
责任编辑:陈伟本文来源: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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