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表述职应把握好四条原则

17.12.2014  18:04

    人大代表在任期内向选民述职,是加强代表履职监督的一种有益尝试和有效途径。从各地的实践来看,这项工作目前正处于探索过程中,做法和经验还只是初步的,一些涉及制度层面、操作层面的问题还需要深入探讨和研究,并在今后实践中加以总结和完善。具体而言,述职过程需要把握好哪些原则,众说纷纭,莫衷一是。笔者认为,当前开展代表述职活动,应遵循“依法办事、稳步推进、注重实效”的思路,重点把握好四个原则:

    坚持述职主体的普遍性。代表述职的主体是各级人大代表,不论是老代表还是新代表,领导身份还是非领导身份的代表,城市代表还是农村代表都要按照规定向选民述职。特别是一些担任领导职务的代表、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更要带头表率,以普通代表的身份主动到原选举单位和选民中述职报告工作,接受选民监督。

    确保述职报告的真实性。撰写述职报告是代表述职活动中一项重要的基础工作。述职报告质量的高低,直接影响到活动的效果。述职报告要立足三个字:“真、实、象”。所谓“”,即要求述职报告的内容要真实可信,杜绝虚假陈述、夸大其实;所谓“”,即要求内容要实实在在,不说空话、不讲套话;所谓“”,即要求述职报告的内容恰如其分,文如其人。从一些地方代表的述职报告来看,存在的主要问题是:讲成绩多,谈问题少,且往往把集体的工作和成绩人为地归于个人。分析存在问题的原因则讲客观因素多,谈主观因素少。一般来说,撰写述职报告应当注意掌握四个方面的问题:一是要明确述职的目的,端正述职的动机。二是在内容上,应突出述职重点。三是要充分地、实事求是地剖析存在问题。四是相关的人大组织和人大工作机构要对述职报告进行指导并认真把关。

    注重选民代表的广泛性。选民不可能人人参加述职活动,在条件限制的情况下,要从提高代表述职评议实效的角度来适当确定选民代表的数量,人数过少代表面不宽,不利于全面了解选民意见,人数过多也会给述职评议的组织工作带来不便,影响实际活动效果。在参加评议选民代表的选择上,要尽可能推选在群众中有一定威信、为人公正、看问题客观、且有一定分析问题能力的选民,并尽量顾及三个方面:即代表性,就是代表所在选区的各居民小组、辖区单位要有适量选民代表参加。行业性,就是述职代表是从事什么职业的,应当有这个行业的选民代表参加,如述职代表从事教育行业,最好有教师身份的选民代表参加。权威性,就是参加评议的选民代表要有一定的威信,较为公正,要有一定的履行“评议代表”职责的能力,要敢讲话、说真话、会讲话、不偏颇。

    突出整改过程的公开性。评议结果的运用非常关键。如果代表述职评议“会完事了”,最终就会导致述职评议工作流于形式,达不到预期的效果。因而,代表述职评议后,评议意见一定要有专人记录整理,并及时反馈给述职代表进行整改。相关整改情况由相关人大组织或人大工作机构适时组织召开由述职代表和选民代表参加的评议意见整改反馈会,通报代表对评议意见的整改落实情况,再次征求选民代表的意见和建议。

    (福建省晋江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林德生)

责任编辑: 沈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