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严从细审查证据 依法有据作出裁判
14.12.2015 09:41
本文来源: 法院
本网12月14日讯(范世林 冯璐)近日,太原铁路运输法院审结一起在动车上实施盗窃的案件,法院通过认真、细致的审查证据,以有效价格证明准确认定了被盗手机的价值,纠正了公诉机关对于该手机较高的价值认定意见。
2015年3月26日,被告人刘某某从西安北站乘坐动车去平遥,在平遥站下车时,刘某某将放置于七、八号车厢大件行李架上的一个拉杆箱盗走,所盗拉杆箱内有一台已使用过的旧的苹果牌笔记本电脑、一部被害人刚刚购得还未拆封的新的苹果6PLUS手机(64G)以及化妆品、衣服等物品。
案件告破后,侦查机关委托太原市价格认证中心对上述物品的价格进行鉴定,鉴定机构依据当时的市场价,对其中新的苹果6PLUS手机(64G)的价格,鉴定为人民币6888元。
公诉机关根据该鉴定意见,起诉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盗窃的苹果6PLUS手机(64G)的价值为人民币6888元。
法院经开庭审理查明,被害人杨某在陈述中多次说明被盗的苹果6PLUS手机(64G)是自己被盗当日在表哥肖某的数码店内以6500元的价格购买的,并且提供了购买该手机的银联POS签购单,该事实得到了被害人表哥肖某的证实。上述证据是被盗苹果手机的有效价格证明。太原市价格认证中心的价格鉴定意见印证了被害人关于手机品质陈述内容的真实性,且购买价格无明显不当,被盗手机的价值应当认定为6500元,因此法院对公诉机关认定被盗手机价值为6888元的意见予以纠正。同时,法院还结合被告人刘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主动交纳罚金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依法对刘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责任编辑:武文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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