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人身保护令规定明确公安机关协助执行含义

25.12.2015  11:31

    法制日报讯 记者陈丽平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近日分组审议了反家庭暴力法草案。一些常委会委员提出,应进一步完善人身保护令的规定。

    黄润秋委员和吕祖善委员均提出,草案在有关人身保护令的规定中,“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建议修改为“接触申请人及其近亲属”。因为被申请人接触不到申请人,会找其父母、姊妹、子女,同样会发生暴力事件。草案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应该也包括申请人的近亲属。

    杜黎明委员指出,草案规定公安机关和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协助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执行。但是,“协助执行”的含义应进一步明确。建议将草案中的“公安机关和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协助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执行”修改为“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监督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执行;公安机关应及时出警,依法处理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的行为”。

    杜黎明说,关于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执法主体问题,草案规定,尚不构成犯罪的,人民法院应给予训诫,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一千元以下罚款、15日以下拘留。这里规定的执法主体是人民法院,但从处罚的及时性和效果来看,公安机关的处理程序更加简单、快捷,对施暴者的威慑效果更好。从行为与处罚的适应性来看,由公安机关作为执法主体对当事人给予警告、罚款、拘留的处罚也是比较适当的。

责任编辑: 王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