祁县人民陪审员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人民陪审员制度是我国法律规定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对案件共同进行审判的一项制度。人民陪审员参与案件的审理,是人民群众参与国家管理的一种重要形式和途径,是司法民主的重要表现形式。通过司法实践,坚持人民陪审员制度的落实,不仅缓解了基层法院审判力量不足的矛盾,而且为化解各类矛盾、促进公正司法、维护社会稳定起到了积极的作用。祁县现有陪审员16名。2013年,陪审员共参加法院庭审396人次,其中,参与刑事案件审理131人次,参与民事案件审理256人次,参与行政案件审理9人次。虽然较2012年,有了很大幅度的提高,但从人民陪审员的日常管理和实际的陪审活动运作情况看,依然存在着陪审率不高,陪审效果不明显等问题,人民陪审员工作仍需进一步完善健全。
一、存在问题
1、人民陪审员“陪而不审”。在大多数人民陪审员参与庭审的案件中,陪审员往往不能以一个审判人员的思维和角度去思考问题,而更像一个旁听群众或者围观群众,经常出现庭审注意力不集中、思维紊乱、对案件事实经过比较茫然等现象。
2、人民陪审员“审而不议”。由于人民陪审员法律知识的欠缺,很难在合议庭讨论案件时发表其个人的看法,形成独立的见解,往往只是附和法官审理意见,人民陪审员的审判权没有得到真正实现。
3、人民陪审员“量而不济”。我县陪审员数量不少,但陪审员大部分都有自己的工作,而法院的案件数量却逐年增加,远远不能满足日益繁重的审判任务,实际工作中多次出现陪审员不够的现象。
二、原因分析
1、人民陪审员大部分都有自己的本职工作,可能与法院安排庭审的时间相冲突,甚至出现事先排定的陪审员由于其本职工作的需要,于开庭前一天临时取消陪审的情况。
2、人民陪审员的法律知识不健全,导致其参与庭审的积极性不高、履职能力较差,在案件审理中不能发表自己的意见,起不到真正的陪审作用。
3、人民陪审员大多被动履职,在开庭前对案件情况一无所知;案件审结后,审判人员不能及时将相关法律文书送达人民陪审员等,都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其参加陪审的积极性。
4、缺乏对人民陪审员完善的管理机制,疏于日常管理,有的人民陪审员对陪审工作缺乏热情,不愿意陪审,甚至怠于履行陪审职责。
三、对策建议
为进一步加强司法公开,推进科学发展,切实做好人民陪审员工作,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的作用,建议把好“选任、培训、管理”三个关口,实现“履职、角色、评价”三个转变,提高人民陪审员履职的积极性,有助于办案质量的提升。
1、把好选任关,实现从被动应付向主动履职的转变。对人民陪审员的任职资格条件严格把关,优先选任文化素质较高并具有一定法律知识的公民,且陪审员数量应大幅增加。选任陪审员注重从教育、文化、医疗、金融、工商、劳动、民政等部门和单位选那些社会阅历深、工作经验足、综合素质好、年富力强的公民担任,还可从农村和居委会选拔一些退休的村(居)干部担任陪审员。这样,既体现了人民陪审员来源的广泛性,又促进了人民陪审员队伍结构的优化。开庭前,应提前安排好庭前阅卷,使其了解案情,熟悉案件争议焦点;庭审时,积极征求人民陪审员的意见,充分保证提问时间;在合议庭评议时,由其充分发表意见,确保独立行使量刑和裁判表决权,进一步增强人民陪审员的责任感,提高履职的积极性,改变过去“陪而不审”的现象。
2、把好培训关,实现从一元角色向多元角色的转变。采取“集中学习”和资深法官“一带一”相结合的方式,组织人民陪审员集中学习法律法规及庭审技巧,共同探讨解决实践中遇到的问题,突破人民陪审员只是参与案件审理的传统做法,利用人民陪审员来源于群众、扎根于基层、熟悉民情、具有专业知识等独特优势,充分挖掘其在能动司法中的作用,积极邀请参与案件调解、审判实体和程序监督、诉讼指导以及法律宣传等,实现人民陪审员从专一的“审判员”角色向“调解员”、“消防员”、“监督员”、“宣传员”等多元角色的转变。
3、把好管理关,实现从一维评价向多维评价的转变。按照合理规范、科学考核、严肃纪律的要求,探索法院、审判庭两级管理模式,建立人民陪审员个人电子信息档案和业绩档案,制定人民陪审员考核管理办法,由法院政治处负责日常管理工作。将陪审员遵守审判纪律、廉政制度,参加陪审、培训等情况纳入档案管理。建立参审情况档案,对人民陪审员参审案件实行一案一记,一月一报,一年一档。每一案件审结后,由审判长填写《人民陪审员参审情况登记表》,记录人民陪审员参加庭审和评议的情况,切实调动人民陪审员的工作积极性。同时制定奖惩激励措施,加强对人民陪审员的管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陪审员管理办法(试行)》第三条规定:“人民陪审员人事管理工作由人民法院政工部门负责”。依照此规定,人民法院对人民陪审员要实施大胆管理,政工部门要认真结合实际,制定相关制度和措施,促进管理工作落到实处。首先,建立人民陪审员工作绩效档案。对他们在任期内的责任履行、工作表现以及完成任务情况记录归档,并报人大常委会进行备案。其次建立奖惩机制。对积极参加陪审,完成任务出色,当事人满意度高的陪审员,要大力进行表彰,并通过新闻媒体广泛进行宣传。对无故不愿意参加陪审工作的陪审员要及时进行批评教育;经批评教育多次不改的,报请县人大常委会,随时免去其人民陪审员资格。
责任编辑:武文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