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民政府外事侨务办公室侨务工作处办事指南
一、单位名称
山西省人民政府外事侨务办公室侨务工作处
二、服务范围
华侨(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
三、办理华侨回国定居
(一)、工作程序
当事人提供申请材料→填写《华侨回国定居申请表》→县级侨务部门初核(5个工作日),书面征求同级公安机关的意见→县级侨务部门整理材料(10个工作日),上报市外侨办审批→市外侨办(5个工作日)提出复核意见报省外侨办审批→省外侨办请求省公安厅协助核查华侨出入境信息及证件签发信息,15个工作日完成申请材料审批→签发《华侨回国定居证》→华侨或委托人持《华侨回国定居证》在有效期内到拟定居地公安机关办理常驻户口登记手续。
(二)、所需材料
1、填写完整的《山西省华侨回国定居申请审批表》;
2、本人或监护人自愿放弃国外居留资格声明书;
3、二寸正面免冠蓝底彩色近照2张;
4、前两年的出入境记录;
5、在有效期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其他有效中国旅行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6、经驻外使领馆认证或公证的华侨在国外的居留证明或其它可以证明其居留事实的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7、有稳定的住所,即本人或配偶在当地有房产,或在当地直系亲属、其他亲属有房产的,自愿提供其长期居住。持直系亲属或其它亲属自有房产证明的,还应同时提供家庭关系证明、亲属《居民户口薄》原件及复印件,以及亲属为其提供住所的同意书;
8、有稳定生活保障,具有以下之一的生活来源:
①本人受聘国内企事业单位或者自主创业,有稳定的收入;
②本人退休金、养老金可转回国内领取;
③本人有足以保障稳定生活来源的积蓄;
④本人国内亲属承诺愿意承担抚养或赡养义务。
提供以上条件规定的稳定生活保障证明材料及复印件,本人国内亲属承诺愿意承担抚养或赡养义务的还应提供经当地公证部门公证的承诺书;
9、原户籍注销地派出所出具的户籍注销证明;
10、拟定居地在农村的,提交村委会出具的同意接收为村民的书面材料。
四、办公时间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冬季 上午:8:00-12:00
下午:14:30-18:00
夏季 上午:8:00-12:00
下午:15:00-18:00
五、办公地点
山西省迎泽大街388号国际大厦24层侨务工作处
六、服务电话、传真:
0351-4031785
七、监督电话
1、纪检监察:0351-4123523
2、分管办领导:0351-4048863
侨务工作处
2015年3月5日
责任编辑:周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