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开展省实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执法检查
根据省人大常委会2015年监督工作计划,省人大常委会从5月中旬起开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执法检查,先后分赴珠三角九市开展执法检查。6月3日上午,执法检查组在省人大常委会机关听取省政府有关部门汇报我省民办教育发展情况。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周天鸿出席并讲话,省政府副省长陈云贤,省教育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等政府部门负责同志出席会议,珠三角九市人大常委会有关负责同志通过在线交流视频会议形式参加汇报会。
据省教育厅厅长罗伟其介绍,2010年全省施行《办法》以来,我省民办教育成效明显,教育质量逐步提高,截至2014年底,各级各类民办学校占全省学校总数40.26%,在校生582.95万人,占全省在校生总数27.63%,在校生规模连续多年居全国第一,占全国的八分之一。
我省完善有关政策,优化民办教育发展环境,省政府2013年提出促进我省民办教育规范特色发展的23条措施,包括探索民办教育分类管理,完善法人登记办法、鼓励民校设立年金制度和发放从教津贴、健全年检制度、完善风险防范机制、支持民办高校与境外知名大学合作、支持国有资本参与、鼓励金融机构为民校提供多种形式的融资服务、开展民办教育综合改革区域试点等。
在财政扶持方面,从2005年起,省政府每年拨出3000万元专款扶持民办教育发展,2015年增加到7000万元,至今省财政本级资金已投入4.3亿元。据悉,民办教育已成为我省解决随迁子女义务教育问题的重要途径。2014年全省义务教育民办学校在校生254万人,其中非本地户籍学生占78.35%,民办高校在校生58万人,贡献了近6个百分点的高等教育毛入学率。
本次执法检查发现,民办教育概念在法律法规中的界定不够明确,如对民办教育营利性和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合理回报的界定,民办学校的产权归属问题,此外,法律法规、税收政策、法人登记政策、收费政策、财政支持政策和人事政策等方面存在制度设计不统一、相互不衔接的问题。
据反映,由于法律法规对民办学校的法人属性定性不一,民办教育在土地、财政、税收、融资等方面存在优惠政策难以落实,法人财产权落实困难的情况,如将土地房产过户到学校名下需要交纳高额的土地增值产生的税收。民办教育投资者认为,教育是公益事业,应该鼓励将资产过户到学校,学校终止后,再对校产增值部分纳税。
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周天鸿在讲话中指出,要进一步加大对民办教育管理和扶持力度,继续完善民办学校法人登记制度,保障民办学校办学自主权,落实民办学校税收及相关优惠政策、积极实施公共财政资助和奖励政策,探索鼓励民办学校通过建立企业年金制度等办法吸引和稳定优秀人才;建立健全民办学校办学行为监管机制,依法推进民办学校规范管理,建立对民办学校的督导制度,实行民办学校年度检查制度,教育行政部门要定期组织或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民办学校的教育教学质量、办学水平进行检查评估;建立健全适应民办教育事业发展的收费管理制度,规范民办学校资产管理及财务监督,完善民办学校合理回报制度。
周天鸿强调,要树立民办教育和公办教育具有同等法律地位、同等重要的观念,把民办教育发展纳入本地教育事业发展总体规划,统筹安排,合理布局,坚持问题导向,加快推进民办教育综合改革和民办教育法律法规实施,推进民办教育法律地位、权益保障、义务履行等规定的落实,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教育领域综合改革,发挥法治引领、推动和保障作用,破解民办教育体制机制障碍,促进教育资源公平均衡配置,为民办教育创造良好氛围,推动民办教育健康发展。
责任编辑: 刘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