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大召开省村务公开条例宣传贯彻座谈会

05.12.2014  23:29

  《广东省村务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14年11月26日经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修订通过,2015年1月1日施行。根据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关于“深入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引导全民自觉守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靠法”的要求,为做好《条例》的贯彻实施工作,12月5日,省人大常委会召开宣传贯彻座谈会。省人大常委会周天鸿副主任出席会议并作讲话。

省人大常委会召开《广东省村务公开条例》宣传贯彻座谈会。

  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周天鸿强调,《条例》是践行中央关于发展基层民主、推进基层治理法治化要求的重大举措,是保障村民的民主权利、体现人民主体地位的重大举措,是推进我省村务公开制度化、法制化的重要保证,要深刻认识条例修订的重要意义,增强做好宣传普及和贯彻工作的自觉性。他要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牢牢把握《条例》修订的重点,把握普及对象的重点,增强贯彻实施工作的针对性。要在宣传普及过程中,正确处理好政府管理和基层自治的关系、处理好村民委员会和村务监督委员会的关系、处理好村务公开的内容和形式的关系,确保将《条例》的内容和精神宣传到位。
  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刘牧作《依法规范村务公开促进基层民主发展》专题辅导,对《条例》修订的背景和主要制度作了详细的讲解。《条例》明确了立法的目的和依据、公开的原则、实施村务公开的责任主体和主要责任人及地方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在村务公开中的职责,进一步规范了村务公开的内容和要求,完善了村务公开的监督制度,并明确了法律责任。《条例》的出台将为我省推进村务公开的制度化、规范化,促进基层民主发展提供重要的法制保障。
  会议由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刘牧主持,省信访局、省民政厅、省公安厅、省监察厅、省司法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省卫生计生委、省审计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政府法制办等厅局负责人及有关人员,部分广州市所辖区、镇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村务公开工作负责人,村民委员会主任、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村民小组组长代表参加了会议。

责任编辑: 刘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