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致人亡 法官调解得赔偿
23.09.2015 12:29
本文来源: 法院
作者 古红军 刘中青 裴家生
交通肇事致人死亡,事故赔偿未得到解决。法官积极做被告人家属工作,被告人真诚悔过,并积极赔偿被害人,取得了被害人谅解。近日,被害人家属向闻喜县人民法院送锦旗表示感谢。
今年1月11日18时许,被告人彭某驾驶的轿车与同向前方张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发生碰撞,造成张某受伤、双方车辆不同程度受损。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彭某逃离事故现场。
1月13日,被告人彭某主动到闻喜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事故中队投案。张某于1月23日死亡,经闻喜县公安局司法中心鉴定,张某系颅脑闭合性损伤死亡。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彭某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张某无责任。
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张某妻子丁某和家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请求。承办法官充分了解案情后,得知双方家境都不富裕,如果直接判决,丁某及其家人的赔偿款可能会在执行过程中再次成为难题,增加诉累;被告人彭某也可能会因为得不到谅解而长期服刑,特别是对其三个孩子的成长造成心理负担和压力。面对丁某痛失丈夫、女儿失去父亲的悲伤情绪,承办法官悉心安慰,反复做调解工作。被告人彭某被拘留后,对丁某及其家人怀有深深的愧疚,表示愿意赔偿损失,但赔偿能力有限。承办法官联系被告人彭某的家人,强调获取对方谅解是法院量刑的一个酌定情节,同时也要设身处地的考虑张某的离世对其家人的伤害,争取获取谅解。
由于双方对赔偿数额分歧较大,调解工作一度陷入僵局。承办法官本着“一线希望,十分努力”的原则,最终双方以225000元达成调解协议。丁某及其家人也因被告人彭某的真诚悔过对其过失行为表示谅解。鉴于本案民事部分成功调解,被告人彭某因能够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损失,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
责任编辑:侯成丽本文来源: 法院
23.09.2015 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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