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道防线管住地方立法权
地方立法权放开后,如何防止滥用?立法法修正案草案对税收法定原则的最新表述,应该如何理解?起草法律过程中,怎样避免夹带私利?
9日下午,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新闻中心举行记者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郑淑娜就正在审议的立法法修正案草案回答中外记者提问。
地方立法遵循不抵触原则
立法法本次修改的一个重要内容是放开地方立法权,让全国284个设区的市都能制定地方性法规。不过,地方性法规与上位法相冲突的现象时有发生,放开地方立法权一直存在争议。
在获得提问机会后,本报记者就此提问:“放开地方立法权,是不是下位法与上位法冲突的现象会更加严重呢?如何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和权威?”
“你提的这个问题非常好,因为维护法制统一才能保证我们的法律能够正确有效地实施。”郑淑娜说,为了避免地方立法过多过滥甚至变为长官意志,立法法修正案草案从事前、事中和事后建立了五道防线。
第一道防线是稳步推进,要求省一级人大常委会根据设区的市的人口数量、地域面积和经济社会发展情况以及立法需求和立法能力,综合考虑确定设区的市开始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具体步骤和时间。第二道防线,对地方立法权限作了限制,限定在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几类事项。第三道防线是遵循不抵触原则,即设区的市制定地方性法规,不得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包括所在省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第四道防线是设区的市制定出的地方性法规要报省一级人大常委会批准后才能实行。
“最后一道防线,前面四道防线都没有出现问题,还出现违反上位法的情况,还有一个备案审查制度。地方性法规要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在审查时发现有违法情况的,要依法予以纠正。”郑淑娜表示。
防范部门利益法律化
有媒体问,实践中大量法律案都由政府部门牵头起草,其中难免夹带私利,让立法变味甚至变质,此次修法如何解决这一问题?
郑淑娜坦承,这正是修改立法法着重要解决的问题。十八届四中全会指出,立法工作中部门化倾向、争权诿责现象较为突出,同时要求要从体制机制和工作程序上有效防止部门利益和地方保护主义法律化。
郑淑娜表示,落实四中全会要求,这次立法法修改作了几项规定。第一,要注重发挥人大在立法当中的主导作用。从立法项目的立项、法律的起草、法律的审议以及更多发挥人大代表作用等等这些方面都作了一系列规定。第二,对完善行政法规的制定程序也作了规定。第三,对部门规章的权限进行了规范,制定部门规章不得增加本部门的权力,减少本部门的法定职责,就是说不能“法外设权”。
(光明日报北京3月9日电 光明日报记者 王逸吟 刘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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